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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

  

  (3)创设二重派生诉讼,保护股东的利益。


  

  在子公司违反规定而取得母公司股票时,应当允许母公司的股东为了子公司的利益对子公司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派生诉讼,因为此时由于子公司对母公司股票无表决权,因而造成子公司资金的占有和浪费,损害了子公司的利益。


  

  2.证券法层面上:


  

  (1)中明确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触发超额持股的通知义务和公告义务,同时明确规定违反交叉持股的法律后果。在《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对于触发超额持股时有通知的义务,同时对于公众公司(股东为200人以上的)包括上市公司必须予以公告交叉持股的事实。


  

  对于违反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的规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的相关人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韩国商法》第625条规定,处以2000万以下韩元的罚款。为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规定例外情形,如因为合并或受让其他公司资产或营业时,当不构成母子公司时的交叉持股,后又因为成立母子关系时,应该附加子公司在合理期间(6个月)处理所持母公司的股份。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369条—8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违反相互持股中过程中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处以新台币6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格限制投资公司金融类公司和上市公司相互交叉持股。由于投资公司涉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为了避免交叉持股而带来的巨大风险,因此有必要限制公开发放信托产品的投资公司相互交叉持股,可以借鉴美国的3%的触发比例,即一旦一方对另一方持有超过3%比例的股权,后者不能再向前者出资。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相互持股会不仅仅会造成股价助涨助跌,而且会导致严重的内部控制问题,对公众投资人的利益保护不利,因此,有必要将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比例限制为5%,即一旦一方持有对方5%比例,另一方就不能再持有对方的股票了。


  

  3.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实际监管中


  

  (1)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在证监会行政监管层面,主要对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审批金融性企业的交叉持股和关联交易的审查。


  

  首先,贯彻充分披露要求,要求交叉持股的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交叉持股的公司、持股比例、剔除交叉持股影响前后的净利润以及可能的其他影响,引导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交叉持股的基本情况。中国证监会2007年底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在对重大事项的披露上,公司应当对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股权进行重点披露,包括最初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期末账面值、本期收益、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等情况。但是没有专门提到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问题。


  

  其次,警惕金融机构的交叉持股,严格限制或审批金融机构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建议在《证券法》中授权证监会对金融性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的限制可以采取高于法律的规定,同时授权其认定可以豁免的诸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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