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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

  

  (6)营造过度投机气氛。过高比例的交叉持股会导致上市公司降低对分红派现的需求,因为此时会出现零和博弈,相互分红等于没有分红。为此上市公司必然转会忽略对方的实际盈亏,只关注股价的实际变动,在做出相互具有影响的决策时也尽量降低分红派现的比例。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投资者也只能被迫接受这一策略,从关注转向关注纯粹的股价变动,由此导致整个股票市场的浓厚投机氛围,继而导致市场机制发生扭曲,无法发挥价值发现功能。


  

  海外规制交叉持股的通常做法和启示


  

  交叉持股往往涉及到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行业集中、公共投资者保护三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各国一般在公司法反垄断法或公平交易法和证券法三个层面加以规制,限于篇幅,本文仅仅介绍公司法方面的内容。综观各国(地区)的公司法,通常通过持股限制和表决权限制的方式来实现对交叉持股的规制:


  

  一、持股限制


  

  由于各国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公司治理模式以及司法环境之间的巨大差异,关于交叉持股的限制程度,各个国家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1.绝对限制交叉持股。绝对限制交叉持股模式是指不区分交叉持股的类型和持股公司的性质,一律禁止交叉持股。法国法规定如果一公司持有另外一个公司的10%以上股份的话,后者就不能再持有前者的股份,即使是违规持有时也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转让出去,且在转让前没有任何表决权


  

  2.区分母子公司和非母子公司,只限制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从危害程度而言,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远远大于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特别是相互之间具有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内部控制问题,故各国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都是采取严格规制态度,即使是最为宽松的美国各州公司法也是都是限制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的。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一般都是按照取得自己股份的方法来规制。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如德、日、韩,包括我国台湾地区都属于这一范围,英美法中的英国也是采取这种做法的。这些国家和地区之所以禁止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这是因为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会导致子公司对母公司持股就等于母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因此,在大陆法系各国对于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就将其视为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而按照大陆法系法定资本的原则,除了特殊情况公司是不能取得自己公司股票的,否则就违背了法定资本原则。


  

  在共同限制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同时,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对待何为母子公司的问题上也是存在较大分歧的。韩国法认为一公司对另外一公司持股超过40%才能构成母子公司;而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将此比例定为50%,同时附加非股份比例标准,即人事安排、共同协议构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可以构成母子公司关系。此外,即使在允许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例外情形中,这些国家通常也对交叉持股的比例作严格限制,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不能超过10%的比例,且这部分股权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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