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

  

  二、交叉持股的效应分析


  

  交叉持股作为一种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必然会形成相关的效应,其中可以分为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两种。


  

  1.积极效应


  

  (1)狙击恶意收购。在相互交叉持股之后,由于相互之间持有对方的股份形成一种特有的联盟关系,在遭遇到外部公开市场收购时,这种稳定的联盟关系可以有效阻止敌意收购。这种阻止外部收购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的,其一是由于稳定的联盟关系,使其股价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其二,在已经出现敌意收购的情况下,被收购公司可以通过交叉持股方式中表决权传导机制让联盟一方拒绝以收购方的价格向收购者抛售,形成事实上的“白衣骑士”。但是富有讽刺意义的是,在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下,由于在股市下跌过程中会形成助跌效应,因此,交叉持股的公司反而容易成为被并购的目标。


  

  (2)协同优势。通过交叉持股可以在企业之间形成在技术、人事、销售、创新方面形成策略联盟,形成联合协作优势。这种情形可以发生上下流之间,以达到资金、供货、销售网络的合作;也可以发生在水平方向的,可以达到提升规模效率、企业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很多国家的交叉持股问题最早都是基于产业协作的需要而产生的,最为典型的就是日本的例子,其财阀通过相互之间的交叉持股在生产、资金、销售方面产生协作关系。在我国,中信证券曾经于2007年底拟通过交叉持股的方式与现已被摩根大通收购的贝尔斯登公司进行战略合作。


  

  (3)稳定股价。通过交叉持股一方面可以实质上二级市场的流通的份额,另一方面各方之间也可以形成相互协调的机制,通过灵活的买进和卖出来调节二级市场的股价。因此,当二级市场上的股价出现异动时,交叉持股的各方就可以相互护盘,以达到维护股价稳定的目的。


  

  (4)分散经营风险。企业集团内的交叉持股可以减轻企业收益波动的幅度,使得企业之间共担风险,减轻某一投资项目失败所带来的冲击。因此,交叉持股类似于一种保险机制,确保企业免于一般性的商业风险和行业周期性风险。


  

  (5)提高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率。母公司可以通过企业集团内的各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及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以达到加强相互联系,使得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可以较少的资金控制整个集团公司,由此形成某一“企业帝国”或“金融帝国”,如民营电器制造商正泰集团和显赫一时的“德隆系”都是借助交叉持股形成庞大德公司集团的。


  

  2.消极效应


  

  (1)虚增资本。两个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会导致资本虚增,因为此时事实上只是同一资金在两个公司之间来回流动,但每流动一次会导致两个企业同时增加了资本额。例如甲公司原有100万注册资本,再向乙公司定向增发100万的股份,同时乙公司也向甲公司增发100万的股份。两个公司资本总额增加了200万,但事实上等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相互退还了出资,两个公司的净资本根本没有增加。这一情形就违反了大陆法系上的法定资本原则,对公司的债权人产生了严重的侵害。


  

  (2)诱发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交叉持股造成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信息沟通更加及时与频繁,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能造相互成为对方的“内部人”,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扩散范围更加广泛,由此可能诱发内幕交易。因此,可以说交叉持股制度本身就是内幕交易的温床。[2]据台湾学者研究,交叉持股一般都伴随着大股东利用资讯优势炒作股票的行为。[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