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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

  

  4.资本运作。由于交叉持股可以提升单位资本的使用效率,在同一集团企业内利用交叉持股可以实现用较少的资金控制较多的公司,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因此交叉持股通常成为资本运作高手的惯用平台。我国资本市场中曾经出现过“中广系”利用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而成功控制多家公司,并且借此进行频繁的资本运作。


  

  5.市值管理。借助交叉持股,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买卖自己的股票,以规避现行法律障碍,继而自由买卖母公司的股票,以影响其股价的目的。具体途径是母公司借助子公司炒作其股票以抬高其股价,等到股价到达一定高位时出货以获取投资利益,然后再以投资获利部分继续推升母公司的股价。


  

  6.关联交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管理层往往以交叉持股为通道进行关联交易,而这种关联交易背后往往是利益输送。其常见方式有以下几种:先将消息透露给相关当事人,由当事人买入母公司的股票,再由子公司来炒作母公司的股价,而子公司炒作股票的资金又是从母公司贷款来的,借此机会将母公司资产转移给其他人员;在母公司大股东被套时,借子公司购买母公司股票,从而使得母公司大股东和内部人士解套。


  

  7.管理层职位的自我选任。利用交叉持股管理层可以架空股东的表决权,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公司对另外公司的股权行使由董事会自由决断,在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下,母公司的董事会就会利用交叉持股轻松地将股东的表决权传导给自己,因此会形成事实上完全由母公司的董事会控制两家公司的局面。即使在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但是相互持股比例在分散股权中占有较大比例时,双方董事会会串通一气,相互“礼让”表决权的行使,使得可以自我维持董事职位。[1]通过交叉持股的方式,很可能形成“千年或万年”董事。


  

  8.盈余管理。两个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可以会计报表上虚增其资本和资产,为公司的举债和融资铺平道路。以A、B两个公司为例,假定各自以每股一元发行1000股股票,将其筹集资金中的500元购买实物资产,另外500元现金用于对方的股票投资,此时各方的资本都增加了500元,资产也增加了500元。这一过程可以无限制地进行下去,8轮的相互投资后,两个公司的总资产都增加到了5000元,两个公司的资本账面价值的合计数及市场资本额都增加了10000元,但是在整个过程中,两家公司根本就没有发生实际的现金流入。[1]


  

  此外,交叉持股可以在形式上增强公司的债务承受能力。如拥有现金400元的两个公司相互投资了400元,两个公司账面资产都变为了800元,当其中一个公司向外借款200元时,企业的债务承受能力似乎明显要优于未进行交叉持股的情形。


  

  利用交叉持股拉抬母公司股价,在操作适当时可为公司获取本业以外的收益,增加公司总收益的数字。而在操作失误造成股价下挫时,则可以更改投资项目,由短期投资改为长期投资,籍此掩盖投资损失。因为按照会计处理原则的规定,短期投资若出现亏损或盈余减少,必须按照权益法编列,在母公司当期损益表上提列跌价损失,但此时必然会影响股价。若能够将短期投资改为长期投资,则可以将亏损掩盖在资产负债表中,虽然影响股东权益,但是可以暂时蒙骗股东和债权人。


  

  但是这里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以上对所谓动机分析只能适用于各方主动形成交叉持股关系的情况,对于在特定情况下的被动形成的交叉持股并没有适用的余地,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股份,而乙公司又是丙公司的股东,现在丙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则丙公司享有原甲公司的所有权益,包括了乙公司的股份,此时丙公司和乙公司就成为相互的关系。由于被动的交叉持股是非基于公司的本身意愿而形成的,因此这种交叉持股在形成之初没有特定的动机,故被动的交叉持股的危害通常是较轻的,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给予网开一面,以实现股份流动和资产并购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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