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
蒋学跃;向静
【摘要】交叉持股作为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危害对象是公司的债权人、中小股东、资本市场中的公众投资者,因此各国(地区)一般通过
公司法、
反垄断法、
证券法三个层面对其进行规制,但由于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导致在具体规制重点和规则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我国现实经济环境的考虑,总体上应该禁止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对于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应采取限制超额持股一方股权行使的方法;创设二重派生诉讼;对公司高管附加超额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限制金融类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
【关键词】交叉持股;法律规制;股东权益保护
【全文】
交叉持股是经济活动和资本市场中极为常见的现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既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防御敌意收购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会形成虚增资本、对证券市场助涨助跌、严重的内部控制、非法利益输送等弊端,而《中华人们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对交叉持股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交叉持股所造成弊端无法被规制和矫正,为保障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笔者不揣简陋,特对此进行研究。
交叉持股的动机与效应分析
一、交叉持股的动机分析
交叉持股作为企业的一种策略,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管理层为了特定的利益诉求而进行的,因此,交叉持股现象的背后必然存在着相关当事人的特定动机。
1.资金融通。上市公司利用交叉持股可以有效规避自己购买自己股票的限制,先由上市公司成立专门从事投资的子公司,继而由子公司购买母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稳定或者维持上市公司股价的目的,再以取得的股票向银行进行质押借款,充分发挥了财务操作的乘数效应,实现集团公司内资金的充裕。这一目标的实现是基于子公司购买母公司股票护盘成功的假设,因为越是股价上升,获得质押的贷款就越多,但是在市场低迷股价难以在高位维持时,这种做法会形成恶性循环。此外,利用交叉持股抬高股价,还有利于公司在股价高位时增发以获取更多的资金。
2.产业布局。借助交叉持股可以有效地实现公司之间的业务协作和整合,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资本市场中的这样的例子很多,如2001年新浪网和阳光卫视就曾经通过交叉持股实现两者在网上和网下媒体的业务联姻与合作,而中信证券曾经也试图通过交叉持股与贝尔斯登实现业务上的跨国协作。
3.分散风险。对于周期性较强的行业交叉持股也可以实现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虽然一般的多元化经营也可以实现风险分散的目的,但是利用交叉持股分散风险的好处在于其无需通过实际的资金支出,最为典型的就是双方换股的方式实现各自的多元化经营以减少行业周期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