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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挑战

【作者简介】
崔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该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迄今尚未出台。合伙企业法其他重要的改革,诸如有限合伙的规定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等都会对税收产生重要影响,需要专文讨论,在此不一一赘述。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009号):“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企业对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所得实际上是同样处理的。见财税字009号第三节:“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这一规定后来演变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18号,以下简称《股权投资通知》)第一节的内容。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8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本文用“分配”一词表达与英文中“distribution”相同的概念,即合伙企业将属于某合伙人的资产或收益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形式转让给该合伙人,而“分派”一词则用于表达英文中“allocation”的概念,即企业将利润(或亏损)确定为属于某合伙人并由其承付税务后果(如就所得纳税),但并无相应的财产转让。新、旧《合伙企业法》以及旧《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并没有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加以关注,而只用“分配”一词对相当于 distribution的企业行为进行规范。但《旧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实际上承认两个概念存在差异的可能,其第5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如果形象地解释“上传”,即可想象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所有人,在合伙企业之上,收入从企业到合伙人的过程便是一个从下往上的过程。
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同样重要意义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一些其他规定,比如第30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第34条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税额抵免,能否适用于加入被支持行业的合伙企业。下文第二部分将对扣除分派(allocation of deductions)的复杂性进行初步分析。
见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国债利息免税),《股权投资通知》第一节(股息免税)。
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12条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不得超过总额的7%。
股息、利息、财产转让所得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经常适用低的预提税率,因此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尚不能确定是否象征性地将小部分的利润分派给部分合伙人就能够规避这一限制。
合伙企业法》第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704条(b)款。
旧《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第12条。
企业营业亏损包括生产经营亏损和财产转让亏损。这一点与本文第一部分的表述相一致,即计算合伙企业的营业应税收入时,对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作为单一性收入处理。
旧《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第14条。此规则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公司企业。
乙公司因为没有亏损结转额度,所以被延期分派利润,双方可以协定适当补偿乙的延期损失。
这是通过具有重大影响的Orrisch v. Commissioner, 55 T. C. 395 (1970)一案例得以确立。
在美国亏损能从企业上传至合伙人是投资人选择设立合伙企业而非公司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合伙企业的亏损可以冲抵当期收入,而公司企业只能冲抵未来年度的收入。参见Laura and No? I Cunningham, The Logic of Subchapter K(Third Edition)(Thomson/West 2006),第5页。
消极活动规则不予承认的扣除和抵免可以向后结转,视为下一年度消极活动的扣除和抵免。在纳税人向无关第三方转让其消极活动的全部权益时,结转的上期损失一般允许全额扣除。
“In the event that there is an economic benefit or economic burden that corresponds to an allocation, the partner to whom theallocation is made must receive such economic benefit or economic burden.”财政部规章$1.704-1(h)(2)(ii)(a)。
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法中,无追索债务的利息扣除分派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相关规定见财政部规章$1.704-2。
据笔者了解,针对新《合伙企业法》下设立的合伙企业如何征税,尚未纳入国家财税部门的近期议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企业所得税法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3条:“企业所得税法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见“Foreign Investors in RMB Funds Face Double Taxation After China''s Tax Reform”,Tax Notes International, February28,2008,2008 WTD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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