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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型社会”与湖北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问题

  

  (二)核能开发利用有利于推动“两型社会”的构建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第六篇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题,着重强调了“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事实上,核能有其无法取代的优势。首先,核能是高密度矿产能源。有专家指出,1吨金属铀裂变所产生的能量,相当于270万吨标准煤。[4]其次,核能还是一种安全、清洁的能源。据美国卫生安全委员会的统计,从燃料开采、运输到发电全过程,每座1000万千瓦的核电站每年造成的事故死亡率为0.25人,而同样容量的燃油火电站为0.3人,燃煤火电站为1.8人,核电站事故死亡率比燃煤火电站低7倍以上;一座100万千瓦的燃煤发电站通过烟囱排放的烟灰中,仅镭、钍等放射元素比相同规模的核电站影响大3倍,此外还排出大量二氧化硫和氧化氮,造成大气和生态破坏,而核电站则不排放这些有毒有害气体。[5]最后,核能也是一种经济的能源。实践表明,虽然核电站的造价一般比火电站高30-50%,但是由于核能的燃料费和运输费比较低,因此核电的成本仍比火电低30%。[6]况且,随着科技的进步,核电的成本还有可能进一步降低。[7]


  

  因此,就湖北省来讲,核能的开发利用对解决能源瓶颈、减少废气排放、舒缓运输压力、提高电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构建“两型社会”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8]


  

  二、中国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


  

  目前中国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一)法律


  

  由于中国现今还没有专门制定《核能法》或《原子能法》,因此,2003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当今核能开发、利用方面的基本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开始施行。它分为八章,总共63条。该法对由核能开发利用所引发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规定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和安全第一”[9]的原则。


  

  (二)行政法规


  

  中国核能开发利用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198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93年8月《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保护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中国核能开发利用的部门规章主要有:1990年《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3年《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和1995年《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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