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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型社会”与湖北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问题

“两型社会”与湖北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问题


杨泽伟


【摘要】核能开发利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实现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核能开发利用有利于推动湖北省“两型社会”的构建。目前中国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核能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涉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内容。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一项规定较为严格的制度。今后湖北省相关部门还应根据有关实践,为中国核能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关键词】“两型社会”核能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核能法
【全文】
  

  2008年3月,湖北省政府与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开发湖北核电项目的框架协议,[1]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大畈镇有望在内陆率先建成核电。[2]然而,核能开发利用对构建湖北“两型社会”究竟有何作用?核能开发利用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本文对此做些初步探讨。


  

  一、核能开发利用在构建“两型社会”中的作用


  

  (一)核能开发利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实现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


  

  目前中国能源安全主要存在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能源结构不合理、依然是以煤为主,能源利用率低、能源环境问题突出等三大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政府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进行能源结构调整。


  

  1.中国政府把能源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中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确立了中国的能源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目标,提出了以“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立足国内,开拓海外;统筹城乡,合理布局;依靠科技,创新体制;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方针。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设立了“优化发展能源”的专章,明确了“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优化生产和消费结构,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的目标。200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订的《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确立了“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大战略思想统领能源工作,贯彻落实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战略,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


  

  2.中国政府采取扩大核电供应的战略。2003年以前,中国官方一直强调要“有限”发展核电产业。但自2003年以后,国内关于大力发展核电产业的呼声日益强烈,中国核电发电量逐年增长。2004年,中国核电发电量累计为5,072,321.67万千瓦时,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4. 18% ;2005年,中国核电发电量累计为5,303,604.00万千瓦时,比上年同期增长了5. 19% ;2006年,中国核电发电量累计为5,343,957.38万千瓦时,比上年同期增长了0.66%。中国目前建成和在建的核电站总装机容量为870万千瓦,预计到2010年中国核电装机容量约为2000万千瓦,2020年约为4000万千瓦。[3]2007年6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把核能作为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积极推进核电建设,逐步提高核电在中国一次能源供应总量中的比重,加快经济发达、电力负荷集中的沿海地区的核电建设,并提高核电产业的整体能力。2007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2005 - 2020年)》,这标志着中国核电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按照该规划规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并有1800万千瓦在建项目结转到2020年以后续建。核电占全部电力装机容量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2%提高到4%,核电年发电量达到2600 -2900亿千瓦时。因此,湖北省大畈核电站的建设,符合中国政府的核电发展战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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