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诉讼改变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50]因此,对政府财政支出权力的控制,不仅要强调以权利制约权力,还要注重以权力制约权力。相对于私权的行使而言,公权特别是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51]除非具体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政治和行政控制成为控制公共行动的最好方法,而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替代方法,只是在政治控制缺乏或不够的情况下才有用。[52]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监督主要依靠人大、审计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公共资金支出仍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国家治理结构的基础是权力的分工,而权力分工的必然延伸就是权力制约。就控制效果而言,司法权是制约行政权的最佳选择。纳税人诉讼的实质是对公共资金的使用进行司法审查,它提高了司法的能动性,延伸了司法的边界。因此,各国对纳税人诉讼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在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及关系。通过对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研究与借鉴,对在财政领域重新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发挥司法审查在财政监督中的作用,防范和制裁违法财政支出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三)纳税人诉讼完善了纳税人权利体系及其实现机制
赋予纳税人以税收立法权、知情权、以及税款使用监督权等权利,是财政民主与法治的应有之义。如果说征税意味着纳税人将付出多少,那对以税款为主要来源的公共资金的使用则意味着纳税人最终将得到什么。从这个角度分析,后者意义重大而应特别关注。因此,不管是美国的纳税人诉讼还是日本的住民诉讼在实质上都赋予了纳税人以财政支出监督权,它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空间从税款征纳环节,延伸到税款使用环节,扩大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范围,使纳税人权利体系更加完善。与其他救济形式相比,司法裁决更具公正性、权威性与终局性,这对于实现权利而言至关重要。我国虽已构建了纳税人基本权利体系,[53]但保护范围极为有限,几乎没有涉及到纳税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宪法以及预算法的规定也较为原则,再加之缺乏方便可行的实现机制,纳税人权利保护呈现出“宣言化”特点,而纳税人诉讼正为我们提供了解决上述问题思路与方法。
(四)纳税人诉讼提高了公众在财政监督中的参与度
守法虽是大众参与法律运行的一种形式,但不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积极参与。从政治层面而言,这种参与来自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从技术层面而言,这种参与来自法律的可诉性。[54]尽管英国的相关人诉讼必须得到总检察长的许可或授权,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诉讼还是普遍地将对财政支出进行司法审查的启动权授予了普通民众。这就在由立法机关、审计机关等专门性机构对财政实施“官厅式监督”之外,增加了一种由普通民众发动并参与的“平民式监督”,这必然会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提高其在财政监督中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五)纳税人诉讼有助于增强财政支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纳税人诉讼是一种控制政府公共支出的方式。[55]这种私人监督存在给财政支出的决策者、执行者施加了巨大压力,迫使其必须按照法律安排财政支出,真正贯彻和体现“财政法定主义”、“预算法定主义”。同时,财政支出的司法审查也对财政信息的公开性、透明度提出更高要求。在我国,财政支出计划体现了更多的政策性,而非法定性,而这也是违法财政支出行为屡禁不止的制度根源。另外,虽已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56]但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等信息的透明度仍旧不高。纳税人诉讼所蕴涵的对财政支出行为的法定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将能促进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
(六)纳税人诉讼是对传统诉讼法理论与实践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