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纳税人诉讼制度
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争讼是当事人为保障自己的权益而提起的主观诉讼。但是,纳税人诉讼属于保护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是否允许提起这类诉讼,是一个立法政策问题,对此,大陆法系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
德国行政诉讼的中心内容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并认为行政诉讼制度是为个人权利提供法律保护的制度,而不是由个人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第19条第4款和1960年《行政法院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原告向法院请求保护的应该是其“自己的权利”,因此,原则上不允许提起公益诉讼。当然,其完备的制度体系还是为公共利益提供了适当的救济途径。[37]
法国行政诉讼中的越权之诉着眼于公共利益,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38]但根据“无利益则无诉讼”原则,原告必须对被诉事项享有个人利益,即原告必须能够证明被诉的行政决定对他的利益构成了损害。当纳税人对政府的财政支出提出挑战时,利益的认定是个困难的问题。法国最高法院曾试图区分地方税收和国家税收,并认为后者影响非常广泛,如果授予纳税人诉权,就等于承认“群体行为”,可能阻碍正常行政决定的实施。因此,不允许纳税人对中央的纳税规定提起越权之诉。但这并不适用于地方税收。最高行政法院承认地方纳税人在挑战当地政府财政措施时具有反射利益,[39]市镇纳税人或省的纳税人可以对市镇议会或省议会通过的影响市镇、省财政或财产的违法决定,提起越权之诉。[40]
作为立法政策,为维护客观的法秩序和保护公共的利益而利用争讼这一程序,并不是《日本国宪法》所禁止的。[41]相比于德法两国,日本比较系统地承继了纳税人诉讼,结合地方自治改革,加以创新,最终成为地方自治法上的住民诉讼制度。本文将以此为代表,考察纳税人诉讼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延续和发展。
20世纪40年代,日本在修订《地方自治法》时,根据战后驻日联军司令部的指示,建立了住民诉讼制度,[42]并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正。所谓住民诉讼是指地方公共团体居民为请求改正地方公共团体执行机关或者职员的违法财务会计行为或怠惰事实而依法提起的诉讼。该制度有效地将地方公共团体财务会计运营纳入司法审查的视野,成为住民参与地方自治管理,监督地方公共团体财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
地方自治制度是住民诉讼制度产生、存在的基础。地方自治是近代宪政的有机组成部分,最早起源于罗马的自治城市。[43]地方自治将自治原理适用于地域共同社会,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地域共通性活动从国家的行政中分离出来,委以地域共同体之手,基于地域居民的意思和责任,使其自主地处理地方行政。[44]日本近代的地方自治制度形成于明治维新时期,由“居民自治”与“团体自治”两大要素组成,其中,居民自治是核心,地方公共团体的运营首先应基于居民的意思与责任;而团体自治是实现居民自治的必要制度。
日本的住民诉讼制度实行“监查请求前置主义”,即住民对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执行机关及其职员的违法或不当的财务会计行为,或者有违法或不当的懈怠事实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地方监查委员会提出请求,未经监查请求程序,不得直接提起住民诉讼。该制度为日本住民诉讼所特有,它为地方公共团体自我纠正违法行为,减轻法院负担,避免司法对行政的过多干预提供了必要的选择空间。
根据住民诉讼的含义以及监查请求前置要求,适格原告一般为普通地方自治辖区内,已经提出住民监查请求的住民。该“住民”并非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无法人人格社团等,并以“住所”判断其是否具有住民资格:拥有日本国籍的自然人和外国人,分别依据《住民基本台帐法》和《外国人登录法》确定各自“住所”,若登记住所和实际生活地不一致时,则以后者为住所;法人住所原则上依其主要事务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为依据;无法人格社团的住所一般根据社团章程中所登载内容以及主要活动状态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