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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对华适用反补贴法及中国的对策

  

  加拿大在2004年修改法案前一直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加拿大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法律是《特殊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以下简称SIMA),其体例较为复杂,整部法律共分七个部分。此外,加拿大还有《特殊进口措施法》的有关条例以及《国际贸易法庭法》及其他规则。SIMA第20条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时,如果满足下列两个条件,调查机关可以采用第三国的成本数据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1)政府垄断或者实质上垄断一国的出口贸易;(2)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由政府决定,并且这种价格与产品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的价格明显不同。根据这一规定,加拿大长期以来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实施反倾销调查时无视中国企业的成本数据,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标准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致使中国企业常被裁定征收不合理的反倾销税。但是在反补贴法适用中,正是这一原因导致加拿大一直也未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


  

  二、美加反补贴法适用上的认识误区


  

  (一)反补贴法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违反GATT/WT0反补贴法


  

  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有明确规定的GATT/WTO法律文件主要有:GATI1994第6条、第16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下称SCM)。根据SCM协定的规定,补贴是指由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使接受者获益的财政资助。SCM第1条规定的补贴定义结合了成本的因素(财政资助)和获得利益的方法,排除了将所谓“管制补贴”也列入补贴范畴。这个定义并不令人满意,实际上它导致了广狭两种不同的定义。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定义,都不能从中得出该定义有排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意思。


  

  GATT/WTO反补贴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规定说明补贴不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也没有说明补贴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GATT/WTO反补贴法律文件,我们不能从中得出补贴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结论,也不能作为补贴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论点的依据。因而美加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并不违反GATT/WTO反补贴法。


  

  (二)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违反美加国内法的规定


  

  由于已经修改了SIMA的有关规定,加拿大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至非市场经济国家,且该法案已经生效。显然,加拿大对华适用反补贴法是有其国内法基础的,故在此没有探讨的意义。但是,美国与加拿大不同,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还需要参议院讨论通过并由总统签署,它并没有生效。[3]因此,对美国近期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是否违反其国内法就有探讨的必要。在美国频频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时,国内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美国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措施是违反美国国内法的。其主要理由有三个:(1)美国1985年乔治城钢铁案判例明确规定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判例法是美国国内法的重要渊源;(2)根据美国反补贴法的规定反补贴法仅仅适用于“协定国家”,并对协定国家进行了具体的分类,中国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类;(3)美国国内普遍认同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因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无法分辨出政府的一个额外行动是否属于补贴。正是由于这样的认识,作为替代手段,美国国会通过修改《反倾销法》和《1974年贸易法》,加强了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手段。


  

  事实上,美国国内形成的有关“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随着其国内法的修改和实践,案例中的观点已经逐渐改变了。


  

  针对第一个理由,美国1985年乔治城钢铁公司案虽然明确规定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在此后的案例中却逐渐抛弃了这一认识,在1991年的拉斯科金属有限公司案中,美国商务部根据1988年的反倾销法修正案,认为在确定非市场经济体的外国市场价值时也可以使用正常的市场经济方法。1991年拉斯科公司针对中国出口的电风扇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商务部在调查中同时运用了替代国数据和生产商的实际数据确定正常价值,得出了从0至10.47%的倾销幅度。拉斯科公司不满商务部的裁决,向联邦国际贸易法院起诉。拉斯科公司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在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应当使用中国企业提供的数据。一审和上诉审拉格斯公司均告失败。在商务部的裁决结果即将公布之际,拉斯科公司于1991年10月17日提出反补贴调查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在处理这一案件时,表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态度。商务部指出,电风扇案与乔治城钢铁案不同,拉斯科公司提出,尽管中国整体属于非市场经济,但电风扇制造业却基本上遵循市场规律,因此反补贴法可以适用。[4]据此,商务部认为如果确认一个非市场经济中的某一产业为市场导向型产业,则可以对之适用反补贴法的规定。美国商务部进而提出了反补贴法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论断,并确立了反补贴法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导向产业标准,从而提供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内法上的依据。另外,加拿大修改了国内反补贴法,使该法能够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尽管该法案还需要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并获得总统签署才能生效,但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法律障碍已经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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