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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之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分析

  

  第四,产融结合之经营者过度集中,不利于消费者福利增长。


  

  对于金融领域包括产融型企业集团之经营者过度集中的危害,我国有学者归纳为相互串通收费形成价格联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小企业和消费者、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等几个方面,结论是每种行为最终都侵害了消费者利益。[21]集团企业为了维护其优势地位,获得垄断利润,就很有可能通过限制产品生产数量等方法维持垄断高价而向消费者转移负担,或用其它手段使市场无有效竞争,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上面我们也分析了产融结合之经营者过度集中导致特定市场的封闭,进而催生搭售、固定转售价格等损害有效竞争的行为,其实质同样是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提到产融结合的反垄断制度就不得不提起金融消费者保护,因为反垄断能促使消费者享有增加的社会福利,所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便作为产融结合反垄断制度的必然延伸,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往往被赋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美国国会就于2007年11月15日通过《抵押改革和反掠夺信贷法案》,确定以美联储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当局对滥用及不公平信贷行为的查处职责,再次重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22] 2007年11月19日,在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下,全国范围内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正式营运,此项原本旨在方便金融消费者、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整合金融资源、减缓银行排队压力的惠民政策却因“高费率”(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费率竟然“高度巧合”均按每笔金额的1%收取)而受到金融消费者的冷遇,这起事件在国内被很多人解读为这恰恰是金融垄断导致的罔顾消费者利益的恶果。当前,国内广大消费者对金融垄断导致的诸如搭售、捆绑销售、小额账户收取年费等意见最大。


  

  第五,产融结合之经营者过度集中,导致集团内垄断势力的传导。


  

  反垄断法上所讲的传导效应是指通过合并把一个市场的优势传导到另外一个相关市场,在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另一个没有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并购时,反垄断执法机关往往要考虑这个问题,欧盟否决通用电气集团并购霍尼韦尔以及澳大利亚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澳洲本土果汁企业Beri都使用了传导理论,我国商务部2009年3月18日叫停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实际上也受到了这两个案例的影响,商务部担心可口可乐作为世界上最具价值的品牌,在世界上拥有巨大的消费群体,在其并购汇源后,消费者出于对品牌的信任和支持必然会使其在原有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市场,从而形成对果汁市场的垄断。实际上在产融结合之经营者集中情况下非常容易发生垄断势力传导效应,因为产融型企业集团对外扩张购并通过其集团公司即集团控制企业发动,而集团控制企业(一般是金融企业如银行)往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它的对外扩张不仅巩固或扩大了自身的支配地位,而且它还会把这种优势通过传导效应延伸到集团内被并购的其它行业(如工商业)。现实当中的我国国有银行和跨国金融巨头非常容易通过产融结合将其垄断延伸到国内工商业从而形成“垄断链”,[23]这样垄断就通过传导而延伸到其它领域并在新领域抑制竞争,同时又反过来进一步巩固其金融领域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势力传导当然会导致整个企业集团对相关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大增。


  

  第六,产融结合之经营者过度集中,导致集团内金融风险积累和产融之间风险传递。


  

  由于产融型企业集团内一般既有金融机构又有非金融机构,集团总资产一般远大于一般独立的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且集团内所有金融非金融机构在集团总目标下协调运作,可以产生1 + 1 > 2 的协同效应,所以集团在经济金融运行中的影响往往也大于一般独立的金融机构。产融型集团因跨业联营和混业经营而易于累积和增加金融风险,[24]而且伴随产融集团经济力持续集中形成或扩大市场势力和滥用市场势力从而几何倍数放大金融风险。另外,产融集团的多元化和跨国性经营一方面有利于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另一方面给一国国内金融监管带来巨大挑战:依据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长期坚持产融分离政策的理由,若银行的非金融关联企业出现财务危机,那么即使产融之间在一个集团内部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仍然存在客户将银行和其关联工商企业同等看待从而危及银行稳定,集团内部交易带来风险传递。[2](83-87)对于风险积累和传递,仅依靠金融监管甚至无能为力,需要通过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等手段的运用以降低和化解企业集团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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