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融结合之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分析
孙晋
【摘要】伴随着产融跨业经营和金融混业经营在世界范围卷土重来,产融结合渐成主流趋势。在政府和市场双重偏好下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具有更多的进行相互联合的动因和便利,故产融结合容易导致经济力过度集中,形成市场垄断势力和在现实中滥用市场优势,导致市场机制失灵、生产技术停滞、封闭特定市场、损害消费者、垄断势力传导和金融风险累积和传递等系列弊害,需要在金融监管之外加强反垄断规制。
【关键词】产融结合;经营者过度集中;反垄断规制
【全文】
序言
发达国家的产融结合经历20世纪初的巅峰到二战前后没落,80年代至今再次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主流。自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在2008年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欧美学术界部分学者提出这次危机实乃美国对包括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在内的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和反托拉斯政策10余年来同时放松所致,在金融监管之外关注产融结合的反垄断规制这一理论问题演变为现实课题。过去二三十年中,在世界范围内,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产融结合制度运行稳健,市场主导型的美国1999年GLB法案已经打破金融分业、产融分离的坚冰。我国经过30年改革开放,与国际市场逐步融合的国内市场为了追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的结合联营大量涌现,以金融控股公司和混业金融集团为主要表现的产融结合成为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偏好。在我国,主要依托政府推动组建的产融结合极易成为国内市场的垄断者,进而对我国原有的市场竞争结构造成破坏和妨碍竞争。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不仅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和完善金融监管举措应对产融结合,而且也不应忽视通过《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规范产融结合,以抵御国际金融危机、降低金融风险和维护市场竞争。我国产融结合发展较快,内有金融风险积累和限制竞争、外有金融危机冲击,《反垄断法》细化和金融监管完善迫在眉睫,学界还仅停留在如何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上,对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化解国内金融风险和维护国内市场竞争中加强对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的经营者集中控制的意义却没有应有的认识、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
2009年2月2日温家宝总理在剑桥演讲时向世界呼吁,“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警示人们,对现行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理论,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这场危机使人们看到,市场不是万能的,一味放任自由行不通。在金融危机肆虐的今天,通过探究产融结合之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呼唤必要的反垄断规制以维护市场有效竞争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现实课题。
一、产融结合的法律界定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产融结合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尤其在我国,至今尚没有学者真正从法学角度关注产融结合,然而产融结合现象涉及和引发了大量法律问题,法律必须正视产融结合现象,法学有必要加强对产融结合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产融结合这一经济学概念的法律界定是本文开展研究的基础。
(一) 金融资本与产融结合在概念上具有传承关系
西方长期从传统金融资本理论角度分析产融结合,认为产融结合就是工业垄断资本与银行垄断资本相互渗透从而形成金融垄断资本的经济现象。有关金融资本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资本积累理论,认为资本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导致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最终走向垄断。资本积累理论已经科学预见到垄断的金融资本产生的必然性。拉法格在1903 年的《美国托拉斯及其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一文中,最早提出“金融资本”的概念。他指出随着工业资本的扩张,产业部门的资本日趋集中,进而推动银行资本的集中。两类资本相互渗透最终形成一种特殊的资本,即金融资本。鲁道夫·希法亭在1910年出版的被誉为“《资本论》续篇”的名著《金融资本》中进一步发展了金融资本理论并论证了金融资本形成之后的垄断问题,他把金融资本规定为归银行支配和由产业资本家使用的货币形式的资本;在股份公司“巨额创业利润的诱惑”下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进一步联合和形成垄断。[1]列宁批判地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是金融资本理论的集大成者。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列宁精辟地指出“生产的集中,由于集中成长起来的垄断;银行和工业的融合或混合生长——就是金融资本产生的历史和这一概念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