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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程序及其时限立法规制论

  

  此外,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给付期限之设置方式有二:法定期限与约定期限。有疑义的是,从立法技术而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确定后之给付期限,除法定期限外,尚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是否妥当?殊值怀疑。理由在于:第一,从理论而言,“就一般债务而言,当事人固得约定给付期间,唯保险契约重在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得迅速理赔,其补偿金额即已确定,保险人自应尽速给付,苟得另行约定,则对被保险人保护未周。”[33]第二,从实务而言,保险条款大多由保险公司事先单方制定,被保险人并无讨价还价之余地,若将保险金之给付期限交由保险双方约定,对被保险人势必不利。因此,从立法技术而论,保险人给付期限除法定期间外,尚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似有叠床架屋之嫌,纯属多余;我国现行《保险法》第24条所谓“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表述,应当删除。


  

  综上所述,从保险人应当尽速赔付原则予以考量,既然保险赔付金额已经确定,无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给付,立法政策应采即时给付原则。因此,我国未来立法修改应借鉴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1条第1项之规定,将我国《保险法》第24条第1款后半段之规定修改如下:“在完成确定保险事故及保险人责任范围的必要调查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即时给付保险金。”


【作者简介】
樊启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008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说明》,http://www.npc.gov.cn,2008年8月26日访问。
(美)埃米特·J·沃恩、特丽莎·M·沃恩:《危险原理与保险》,张洪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See John Lowry and Philip Rawlings,Insurance Law:Doctrines and Principles, 2nd Edition,Oxford and Portland,Oregon,2005,P.256.
(美)乔治·E·瑞达:《风险管理与保险原理》,申曙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80页。
同前注,John Lowry and Philip Rawlings书,第255页。
同前注,埃米特·J·沃恩、特丽莎·M·沃恩书,第138页。
参见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页。
同前注,乔治·E·瑞这书。第681页。
参见陈云中:《保险学要义——理论与实际》,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75~277页。
(美)Mark.s.Dorfman:《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齐瑞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同前注,埃米特·J·沃恩、特丽莎·M·沃恩书,第139页。
Robert I.Mehr,Emerson Cammack,and Terry Rose,Principles of Insurance,8th Edition,Homewood,IL:Richard D.Irwin,1985,pp.616—617.
(美)乔治·迪翁主编:《保险经济学前沿问题研究》,朱铭来等译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253页、第258~259页。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315页。
同前注,江朝国书,第374页。
同前注,John Lowry and Philip Rawlings书,第257页。
毛晓梅、吴晶晶:《完善保险合同加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作说明》,《中国保险报》2008年8月27日第1版。
同前注,江朝国书,第374页。
(英)M·A·clarke:《保险合同法》,何美欢、昊志攀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7页。
同上注,第729页。
同上注,第706~707页。
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186~187页。
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一)》,瑞兴图书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299页。
同前注,江朝国书,第378页。
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上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154页。
同前注,江朝国书,第289页。
在英美法系国家之保险法理、判例与实务上,均认为公估人系由保险人所委任,亦即为保险人之特别代理人,就有关估算与确定损失范围内所为之决定,原则上与保险人所为之效果相同,亦即具有“表面证据”之效果。因此,理算人就被保险人之损失所勘估之赔偿金额,原则上系代表保险人为允诺,保险人应于一定期间内支付。See American Jurisprudence,Insurance,Jurisprudence Publishers Inc.,1998,p.925.
参见郭清:《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研究——基于法学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
参见前注,江朝国书,第376—377页。
同前注,埃米特·J·沃恩、特丽莎·M·沃恩书,第140页。
同前注,江朝国书,第303页。
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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