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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争中的环境信息应该及时公开

  

  为了消除公众对PX项目危害的“误解”,《厦门晚报》记者专访厦门市环保局负责人,形成了上万字的《海沧PX项目已按国家法定程序批准在建》一文,主要是关于PX项目的审批经过以及相关情况的介绍。我们注意到,这篇专访特别突出了PX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的专家审查,而对于公众参与方面只是提到在“征求公众意见”,但是对于如何征求公众意见的信息,却没有作任何解释。经验告诉我们,公众的信息拥有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他们的话语权和言说的能力,而言说的能力又决定了参与者通过交流而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信息就是权力。[10]


  

  尽管我们知道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是环境信息的公开,但是,在2005年中国确实没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就连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对环境信息公开未作任何关注:既没有要求建设项目的环评机构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公开环境信息,也没有要求环保部门在审批环评文件时公开环境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先天不足,却成为PX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环评机构、厦门市政府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堂而皇之的遮蔽PX项目环境信息的挡箭牌。事实上,上述各部门并非不清楚环境信息公开对于公众参与之影响,也不是不知道该项目将对整个厦门市公众环境权益的影响。上述各部门的目的很清楚,那就是通过隐瞒PX项目的环境信息来虚置公众环评参与,阻止公众的环境利益诉求的表达。因为从参与过程中公众与环保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看,公众对环保部门环评决策的反应,取决于其所拥有的环境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在环境信息匮乏或严重不对称的情形下,公众对环评方案可能完全失去评价的能力。关于这种对环境信息隐瞒的“共谋”行为,我们现在难以得到正面的证实。但我们从PX项目在2006年11月份开始建设后各方所采取的行动来看,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第一,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中科院院士赵玉芬为了获知PX项目的环评报告书,曾向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PX项目环评机构以及厦门市环保局索取,但都遭到拒绝;[11]第二,当有关PX项目建设等信息通过媒体传播出去时,作为利益一方的厦门市政府却在收缴媒体杂志、[12]关闭互联网论坛以及对手机传递PX项目信息进行技术屏蔽。


  

  从这里可以看出,PX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很难真正体现公众的参与,因为利益受到影响的厦门公众既未被告知有关PX项目环评的环境信息,也没有在环评报告书的编制或环保总局的环评审批过程中表达其环境利益诉求。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第2款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事实上,环评报告书中究竟有哪些公众意见,只有环评机构、环保部门清楚,厦门的公众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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