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大陆刑法处罚偏重。
(三)侵占意外取得物罪
侵占意外取得物罪,指将他人之物不正当据为己有,而该物系由于自然力量、错误或偶然事件,又或由于任何非因自己意愿而发生之情况,而为其占有或持有的行为。
侵占意外取得物罪,行为人占有或持有他人之物的前提是由于自然力量、错误、偶然事件或任何非因自己意愿而发生情况,既不同于侵占动产罪中的接受交付,又不同于侵占拾得物、发现物,所以澳门刑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似情形在大陆刑法中没有规定,主要由民事侵权法调整。因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较小,不作犯罪处理是恰当的。当然,这也与法律传统及社会实际密切相关。
根据澳门刑法第200条规定,本罪处罚与侵占拾得物、发现物罪相同。
(四)业务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1.概念与构成特征比较
业务侵占罪,指行为人因工作、受雇或职业的缘故,或者以监护人、保佐人或司法受寄人的身份,接收法律规定须予寄托之物,而将之据为己有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业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因为工作、受雇或职业上的缘故,或者以监护人,保证人或司法受寄人们身份,接收法律规定须予寄托之物的人;职务侵占罪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其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相比之下,业务侵占罪主体的范围更大一些,除单位人员以外,还包括受雇人员、监护人、保证人、司法受寄人等。
业务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体现出较大差异,首先,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业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行为人已经接收的法律规定须予寄托之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则为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其次,行为方式不同。业务侵占罪表现为直接占有,即侵吞,届真正意义上的侵占,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不但包括直接侵吞,还包括盗窃、骗取多其他手段。对此,有学者论证得非常充分:“这里的侵占(指业务侵占罪)无异于贪污,与侵占一词本来的含义存在重大差别。侵占一词的本来含义应该是指行为人出于不法的取得意图,侵占自己持有的他人财产的行为。与其他财产犯罪不同,侵占罪所不法取得的财产,在其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就已经处于侵占者的持有之中,这是侵占罪的特质。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骗取情况下,其财物事先并不处于本人的持有之中。因此,这里的职务侵占罪,实际就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贪污罪,在我国刑法中,这里的侵占与贪污无异,而与本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则有所不同。”
2.刑罚比较
根据澳门刑法第199条第5款的规定,对业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处1年至8年的徒刑。根据大陆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分2个档次:(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相比之下,大陆刑法的规定更详细一些,处罚更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