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罚规定
从刑罚种类看,澳门刑法为侵占型犯罪仅设置了徒刑和罚金刑两种刑罚,大陆刑法规定了罚金、没收财产、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也即除了剥夺政治权利和管制以外所有的刑罚种类都适用于侵占刑犯罪。对于此类犯罪,澳门刑法非常注重罚金刑的运用,多数情况下都规定了罚金、均为选科,主要实行日额罚金制,大陆刑法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没有规定罚金,但规定了没收财产,罚金仅适用于普通侵占罪,为选科或并科,实行无限额罚金制。从刑罚轻重看,澳门刑法中业务侵占罪与公务侵占罪的法定刑大体相同,为最重;侵占动产罪次之,侵占意外获取物罪、侵占拾得物、发现物罪最轻;而大陆法中,贪污罪的法定刑最重,职务侵占罪次之,侵占罪与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最轻。总体而言,澳门刑法对普通侵占罪的刑罚处罚在轻重上与大陆刑法大体相当,对特殊侵占罪(指业务侵占和公务侵占)的处罚则比大陆刑法轻得多(贪污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公务侵占罪最高为8年徒刑;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为15年,业务侵占罪则为8年徒刑)。其原因在于,大陆刑法中的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包括的范围比澳门刑法的公务侵占罪与业务侵占罪广得多。在刑罚适用方面,澳门刑法还规定了富有特色的特别减轻刑罚制度。根据澳门刑法第201条规定,如在第一审之审判听证开始前,返还盗窃或不正当据为己有之物,或者行为人弥补所造成的损失,且未对第三人构成不正当损害的,应当特别减轻刑罚。如返还部分或弥补部分损失,可以特别减轻刑罚。自然,这一规定适用于侵占动产罪、侵占意外获取物罪和侵占拾得物、发现物罪。这一制度值得大陆刑法借鉴。
3.诉讼方式
从诉讼方式上看,澳门刑法和大陆刑法都将普通侵占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给当事人以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利。但是与大陆刑法不同的是,澳门刑法还规定,在侵占动产罪、侵占意外获取物罪和侵占拾得物、发现物罪中出现下列情形,则非经被害人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1)行为人系被害人之配偶、直系血亲等亲属或直系血亲卑亲属、收养被害人之人或被害人收养之人、被害人二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又或与被害人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者;(2)不正当据为己有之物属于小额,且随即用作满足行为人或上项所指之人之需要,而该物系为满足此等需要所必须使用者(第230条)。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澳门刑法对中华法系传统的论处财产犯罪上的服制原则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