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与大陆侵占型犯罪立法比较
余高能
【关键词】侵占型犯罪;立法比较
【全文】
侵占型犯罪,这里指由普通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及公务侵占罪等行为特征相似的具体犯罪所组成的一类犯罪,即广义的侵占罪。其共同特征是: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所谓“侵占”,是指将自己占有或持有的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占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对他人财物加以使用、处分或收益。基于此种密切联系,将其放在一起分析、比较,加以系统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所谓澳门刑法,指澳门政府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及保安处分的各种实体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以地区为划分标准的刑事法律,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1996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澳门刑法典》是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澳门刑法与大陆刑法都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颇多相似之处,但亦各具特色。二者对于侵占型犯罪均有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本文即着重从立法特点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与处罚两方面对二者在侵占型犯罪上的立法异同及利弊得失做简要比较。
一、总体比较
(一)立法概况
澳门刑法中的侵占型犯罪,分别规定在该法典分则第2编(侵犯财产罪)第2章(侵犯所有权罪)和第5编(妨害本地区罪)第5章(执行公共职务时所犯之罪)第3节(公务上之侵占)中,具体包括该法典第199条、第200条、第209条和第340条的规定。大陆刑法中的侵占型犯罪,规定在刑法典第4章(侵犯财产罪)和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具体包括第270条、第271条和第382条的规定。
在外国刑法中,侵占罪按照行为人对财物持有的原因,被分为信托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公务侵占罪和侵占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等罪。日本刑法专章规定了侵占罪,将其分为单纯侵占罪、业务侵占罪、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瑞士刑法将侵占罪分为侵占罪、侵占自己取得或发现之物罪、轻微侵占罪3种;越南刑法则规定了公然侵占财产罪、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非法占有财产罪4种。根据以上分类,本文认为,澳门刑法与大陆刑法中规定了下述侵占刑犯罪;
澳门刑法:
1.普通侵占罪:侵占动产罪(第199条第1至4款);侵占不动产罪(第2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