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程序保障的缺陷
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都是正当的,要发挥土地征收程序的保障作用,必须以土地征收法律程序正当为前提。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程序合法、公开、公正,注重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赋予当事人必要的权利救济途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一般土地征收程序大致如下: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有关部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方案——组织实施并公告、听取被征地方意见——登记拨付、发证。仔细研究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看出,我国虽有土地征收法律程序,但其设计存在明显的缺陷,不足以保障土地征收行为的正当性及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征地程序缺乏足够的公开性与民主性,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首先,公告时间滞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征地计划形成并批准阶段(从建设单位提交用地申请到上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在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之前的诸多环节,都由地方政府进行自由裁量。而上级政府仅凭地方政府的单方申报材料很难判断征地公益性目的的真实性。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形成确定,被征地农民是在方案确定后,政府予以公告,农民才得知。从这个程序设计来看,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是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或听取农民的意见。征地公告时间的滞后,使得农民对土地征收的目的、范围、补偿确定标准等信息缺乏必要的了解,始终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征地计划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事实上剥夺了农民基本的知情权与参与协商权。
其次,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告与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农民对于已核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使有争议,也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至于补偿安置争议,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方案是在核准后才予以公告的,而且听证也只是由各级政府进行协调或裁决。如此一来,农民即使参加了听证程序,但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机关始终单方掌握决定权,结局不会发生太大的改变。如此排斥被征地方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土地征收程序难免有失公开、公正之嫌。失去公开、公正内涵的土地征收程序也就谈不上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