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起对行政权的社会控制机制,加强行政法治监督
倡导在全社会建立行政法治的文化,改行政法制“保权”的法权理念为“控权”的理念,制约和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充分保障公民的权益。鼓励全体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行政。公民的行政参与,是行使其对政府的建议权、批评权、听证权、监督权等等宪法权利,应作为行政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应进一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健全公示、听证等制度。通过推行电子政务,增加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赋予公民参加决策的权利,使公民和行政相对人能直接参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的某些具体决定。公民的监督行政,主要表现为社会舆论尤其是新闻自由的巨大影响力。通过媒体,运用舆论来参与政府决策的讨论、批评、建议,使政府部门依托于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力量,规范并整合自身的行政行为,以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行政效率有了明显提高。我国的行政体制正在发生质的变化,逐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十六大提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十六大的精神,我国的行政改革还必须进一步深化。可以预见,随着行政法治的建立,行政垄断这一经济转型产生的畸形儿必将被彻底破除。
【作者简介】
王为农(1961—),男,浙江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日本神户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反垄断法、法与经济学。陈杰(1980—),女,浙江长兴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反垄断法。
【注释】有关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学术界还未形成统一观点.有学者将其划分为地方贸易壁垒、部门贸易壁垒、政府限定交易、设立行政性公司四种,参见王保树:《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1998年第5期。还有学者将其划分为行政公司垄断、地方行政垄断、国家指定专营、行政壁垒四种,参见张瑞萍:《关于行政垄断的若干思考》,载《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167一170页。这两种划分的种类之间都存在交叉,如行政性公司,它既可以在一定地区内进行垄断,也可以在一定行业部门内进行垄断。此外这种划分还将部分正当的行政干预也包括在行政垄断的范围之内,如正当合理的国家指定专营。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因此,本文倾向于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两大类。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不以行政权力滥用为特征,如认为行政垄断是“对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表述”,参见张瑞萍:《关于行政垄断的若干思考》,载《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70页。在此前提下,行政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本文所讨论的行政垄断仅指非法的行政垄断,即狭义的行政垄断,不包括正当的行政干预。
参见张淑芳:《依法行政构成要索新探》。《法商研究》1999年第一期,原文描述依法行政构成要素的新内涵时,有四点内容,其中第四点内容“行政手段的超前社会导向作用”因与行政垄断关系不甚紧密,本文中未采纳。
数据参见应松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五讲: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数据参见郭道晖教授1997年在中南政法学院的一次讲座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