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控权也是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机制。目前,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也已开始启动。现有的行政程序性规定较零落,分散于各个规范性文件中,并且在很多领域存在空白。尽早制定出统一科学的行政程序法,建立起公开、公正、公平的正当法律程序,才能进一步保证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杜绝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垄断的产生。
其次,加强对行政权的司法控制。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应与行政机关分开,同时,应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一是违宪审查,依法治国首先要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一切违背宪法的法律、法规应该当然归于无效;二是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改革现行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做法,确定“行政行为都是应受司法审查与救济的行为,通过行政诉讼,对其具体的或抽象的行为加以审查,对受侵害的公民和法人权利予以司法救济,使行政权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6};三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对行政处罚中的显失公正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范围较窄,还可以予以扩大。
(二)规范行政分权和放权
现行的体制改革以行政性分权为核心,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权的局面,但行政分权和放权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对国有企业的放权不够彻底,造成了国有企业为地方所有的局面,政企并未完全分开;而对地方政府的放权具有不规范的特点,引发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下降等问题。分权和放权的不规范和不到位使得多元利益的格局出现于经济生活之中,并且使得地方政府与经济的行业主管部门自主管理经济的权力不断扩大。因此,地方政府与经济的行业主管部门会为满足狭隘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滥用手中的权力,从而形成行政垄断。
因此,新一轮的行政改革应做到行政分权和放权的规范。对于不应由行政主体行使的权力,如对微观经济的管理权,要彻底放开,切实实行政企分开。而对地方的放权则应实现利益配置的制度化,改变现在中央放权的随机性,并且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地方既有自主权又服从中央的宏观调控。从而实现行政系统的整体协调,不再有“条条”和“块块”,“条条垄断”与“块块垄断”也就宣告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