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再思考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再思考


王为农


【摘要】本文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正且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市场能充分地发挥其机制作用、合理和效率性地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在立法上应建立起统一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和专一的执法体制;而在规制模式的选择上,应以“行为规制”为主,“消极防御式”的结构性规制手段为辅;以“年度的销售总额”为基准设定较为适宜的法定“规模要件”,作为“事前申报制度”的基础;而以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只能说是权宜之计,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是“行政型”的,其特殊的执法程序应法定。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行为规制;集中规制;行政垄断
【全文】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而市场经济的正常有效运作,又必须有一个良好竞争秩序和竞争法制环境作为前提。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开始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竞争法制建设问题,就一直为各界所关注。随着我国立法机关不断加快建设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步伐,制定我国市场竞争规则的核心法律——反垄断法,也正式地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日程。基于此,本文仅就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反垄断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关系


  

  尽管从广义的角度人们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但是,如果对已经建立起相关法律制度的各国和地区的相应立法展开深入地考察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无论是在立法的目的上,还是在基本原则的确立、相应执法机关的设计以及实施手段的运用等方面,实际上,都是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的[1]。


  

  面对在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包含了部分理应由“反垄断法”来规制的内容[2]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如何从立法的角度处理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未来的《反垄断法》的关系。笔者认为:避免在《反垄断法》中再重复地规定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有了的内容,同时又能使所有关于反垄断的规定能够统一到一致的规制标准和适用原则之下,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保留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将其原有的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归人到正在起草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之中。因为:第一,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这一立法形式也已得到了法律界和法学界的普遍认同,并随着我国的普法工作不断地深入开展,已被越来越多的人士所认识;第二,这样做将会进一步地强化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会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现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规范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和相应的法律体系;第三,有利于构筑我国《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地位,以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起我国经济法及其理论研究的新体系;第四,将有利于我国同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及各个国际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制的学术交流和对话,同时也更有利于我国在该两个领域从事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专家学者向国际上介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制的建设和运作状况,并且能够在各国的经济不断地走向区域化和国际化的新的国际经济发展形势下,更多地参与该两个领域的国际规则的论证和制定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含了部分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之外,在1997年制定的《价格法》第14条、1999年制定的《招标投标法》第18条20条22条31条32条41条第2款、43条51条52条53条和第62条,以及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9条关于“非法垄断技术的技术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和第343条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规定中,也都规定了有关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的条款。这种立法上的“竞合”现象,虽说事实上是不可避免的,有时也是立法技术上所必需的,但是,这里所要指出的,则是上述这些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8月1日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国家编委于2000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却已将对相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分别授予了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由此,不仅仅是产生了法律规定上的“竞合”和执法机关的管辖权冲突等问题,而更重要的,则是对正在起草中的我国《反垄断法》所确定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及执法机关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提出了亟待解决的课题。因为,控制产品价格,是企业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和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