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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EC的合并前的申报制度比较研究

  

  与日本和EC不同的是,美国的司法部和联邦交易委员会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要求申报者再追加各种所需的报告书和文件(《联邦规则》第803篇第20 条)。此外,在取得位于美国以外的资产或外国法人的股权时,若外国的被取得者拒绝提出申报,则取得者可以代替外国当事人进行申报并提出各种文件(《联邦规则》第803篇第4条)。


  

  二、违反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违反申报制度的行为主要有两种:(1)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来填报申报内容或有关重大事项的行为;(2)不履行申报义务或没有禁止合并的期间而擅自实施合并的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来填报申报内容或有关重大事项的行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第18条、第19条之2第6项及第7项的规定,当合并当事人采取虚假手段填报申报内容或有关重大事项时,将被处以2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止其实施合并行为。即使是在“合并的审查期间”结束后,发现了合并当事人有上述行为,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可以对其采取中止合并的劝告或宣布裁判开始等法律措施(禁止垄断法第15条第4项但书)。


  

  美国由于适用《关于情报自由的法律》,所以没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EC《规则》却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则》第13条、第14条及第15条的规定,EC委员会可以对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提供不正确或不充分的信息资料者、或者不承担提供信息义务或对于调查不与协助者处以1000ECU以上5万ECU以下的罚金(fines)。此外,EC委员会为确保能够得到完整且正确的信息资料或使调查能够顺利进行,可以对当事人采取课以罚款(penalty)的处罚措施(对不履行者或不与协助者,按其不履行或不与协助的期间计算,处以1日为5万ENU以下的罚款)。


  

  (2)不履行申报义务或没有经过禁止合并的期间而擅自实施合并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履行合并前的申报义务、或在禁止合并期间内擅自进行合并的当事人,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其实施该项合并(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提起诉讼而使该项合并归于无效),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金。


  

  根据克莱顿法第7A条(g)(1)的规定,合并当事人不履行申报义务时,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按其违法日期计算,1日为1万美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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