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则是通过《联邦交易委员会有关合并前申报的规则》(以下简称《联邦规则》),对申报书的内容、格式等事项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该规则第803篇的规定,当事人在申报书所记载的有关事项,其内容仅限于其在美国国内所从事的事业活动。
EC有关申报书应记载的事项,则在其颁布的《关于依据规制合并规则提出申报的格式CO(以下简称《委员会规则》)中,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
2.其他附属文件
合并当事人在进行合并前的申报时,除了提交正式的申报书之外,还必须按规定提交相应的附属文件。
按照《申请规则》的规定,在日本应当提交下列附属文件。(1)合并当事者的公司的章程(章程原始条款没有发生变更时。将原本复印即可;若发生变更时,则要求注明与原始章程无异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2)合并契约书的复印件。股份公司之间所进行的合并有义务制作成商法上的合并契约书,除此之外,可以不制作合并契约书(例如以口头契约的形式),只要附上能够说明其合并内容的文件即可;(3)申报的公司最近三个事业年度(适用简易格式的,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及盈亏计算书;(4)持有超过申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1%者的名册,其格式不限,但是,必须记载着这些股东的姓名、住址、持有的股份数及比率;(5)关于合并的股东大会决议记录的复印件。
根据《联邦规则》第803篇的规定,在美国除了要求提交最近三年间的资产负债表及盈亏计算书等附属文件外,还要求提供有关影响与“取得”相关联的市场内的占有率、竞争者及开拓市场等的分析调查资料。
此外还要求提供宣誓口供书以及申报者的法定代表的认证书。
相比之下,EC:所要附加的文件要比日本和美国多。按照《委员会规则》的规定,需要提供下列附属文件。(1)实施该集中行为的所有文件的最终文本,或最新文本的复印件;(2)公开收买场合时的申请文件复印本;(3)该集中的所有当事人近几年的财务状况表的复印件;(4)为了实施该集中而准备的、以根据《委员会规则》第5条和第6条的要求所提供的情报为信息源的报告书或分析报告的复印件;(5)以分析和评估将要进行的集中行为为目的,针对各种竞争条件、竞争者(现实的及潜在的)以及市场的各种条件,而制作成的所有分析报告书、研究及调查报告的目录和内容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