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中至少有两者在欧共体全境内的年销售总额分别在2亿5千元万ECU以上的;
(3)有关的各个当事人,在同一加盟国内的销售额,不超过其在共同体全境内的总额的三分之二。
这里所指的“集中”,即包含合并和收买,也包括一个公司获得了对另一个公司的支配权或其他决定权。这同合营、协作协定及取得少数股东权有着明显的区别。然而,有关确定“共同体规模”的基准问题,目前仍是一个争论得比较激烈的问题。这主要反映在对管辖权的基本立场上,因为,是否具有“共同体规模”决定了是否将成为EC委员会的管辖对象。
(三)申报的时间
申报的时间,是指应在何时提出申报。一般认为,申报应在合并契约缔结之后、合并行为正式实施之前进行。依据日本禁止垄断法第15条第2项的规定,日本的合并前的申报时间是。决定要实施合并时”。这里的“决定要实施合并时”,是指当事人已就要实施的合并的基本内容及其意思表示达成了协议。
美国的合并前的申报制度中,对于申报时间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何时申报将由合并当事人根据禁止合并期间的规定自己来决定。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以非正式的申报方式来规避法律,则要求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来缔结表示其合并或取得行为的意图的契约。这样看来,提出申报同样需要在契约缔结之后。
相比之下,EC则作了比较明确的时间要求。即必须在缔结了合并契约公开投标的通告发表之后、或控股权取得后的一周之内提出申报(《规则》第4条第1项)。这里所说的“缔结了合并契约”,仅指已达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意,不管至于当事人采用了什么样的形式。发表“公开投标的通告”,则是指详细地说明了投标的申请条件,并明确表示将按照此条件来履行义务。
(四)申报的方式及其内容
通常,要求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申报。申报所需的文件也是法定的。
1.申报书
申报书,是当事人提出申报的正式文件。其内容和格式,一般都由相应的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于1953年颁布的《有关依据禁止垄断法第 9条之2至第16条的规定获得认可及承认的申请、报告和申报的规则》(以下简称《申请规则》)中,就对申报书的内容和格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将申报书的格式分为了简易格式和通常格式两种。即合并当事人的总资产均在50亿日元以下的情况下,及以变更组织体或变更注册资本额为目的所要实施的合并行为,使用简易格式;其他情况下的合并行为则要使用普通格式。同时,根据该规则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向公正交易委员会提出申报时,需要提交正副两个版本的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