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应建立一套兼并申报程序制度。这一制度可以借鉴欧共体规制企业并购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在申报对象及范围的确定上,可采取“部分申报原则”,即只有达到了一定规模的企业并购,才必须于事前提出申报。这样设计,既可以避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负担,同时也可以减轻管理机关的工作压力,确保管理机关对可能形成垄断或限制竞争的一定规模以上的并购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第四,对外国企业参与的并购行为,应根据不同性质进行规制。如果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参与或实施企业并购的,我国管理机构可根据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行使自己的管辖权并予以规制;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境外参与实施的企业并购行为则涉及到我们通常所说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问题。由于各国在这一问题上所持的基本立场以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尽相同,因此,反映在事前申报制度上的具体规定,也自然有所不同。近年来,伴随着各国经济不断地全球化、国际化,各国对自己以往施行的政策和法律也在作相应的调整。例如,日本在1998年对其禁止垄断法进行修改时,就引入了“域外适用”的原则。因此,我们主张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我国的正常经济秩序免受外界的干扰和破坏,我国的企业并购事前申报制度应坚持“域外适用”原则。第五,法律上应规定予以豁免的适用情形及标准。从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即使某一企业并购可能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但因存在一些积极因素,因而对该并购并不会绝对地禁止。如,对改善市场竞争条件的合并可获得豁免;对中小企业的合并应给予支持。在我国,对中小企业并购在一定程度上的豁免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财政上、政策上还是法律上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均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我国中小企业难以长足发展,规模经济水平普遍不高,这在实际上并不利于一个既定市场的充分有效地竞争。对中小企业并购予以一定的豁免,可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提高竞争力。
【作者简介】
林燕平,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注释】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对企业合并实行“附条件禁止制度”,即法律对企业合并的禁止以其导致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条件,对不妨碍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法律一般不予干预。
在Edward M.Graham和J.David Richardson合编的“Global Competition Policy ”(1997)一书中对EU和US的竞争法作了比较,该书第348页有这样一段话:The history of enforcement against mergers in the European is entirely different.At the genesi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there was no concern about mergers.Thus, mergers were often welcomed,especially cross—border mergers that could help integrate the Common Market.
《罗马条约》第85条、第86条的域外效力并非规定在条文中,而是从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和欧洲法院判例中表现出来。
参见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
在此案中,欧共体委员会适用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定,首次在欧共体内禁止了一个企业合并。事实上,第82条并非是控制企业合并的条款,因为它对可能产生市场支配地位的合并无能为力。因此,欧共体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了制定控制企业合并法的建议,直到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才通过第4046号条例,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于1990年正式生效。
1990年欧共体企业合并条例生效后,欧共体竞争法专家Leon Brittan提出应与美国在反垄断法领域进行合作,避免因跨国企业合并而引起的管辖权冲突。根据这一提议,1991年欧共体与美国开始谈判,制定有关反垄断法执行方面的双边合作。1995年4月,欧共体理事会批准了欧共体与美国在1991年订立的《反垄断法执行的合作协定》。
尽管欧共体与美国的双边合作具有建设性,但这种合作对双方来说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因而更具有象征意义。在竞争法领域,凡是一个国家适用本国竞争法对某一外国限制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大都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很难协调。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对一些比较敏感的案件,“积极礼让”原则仅仅是形式而已。
See Robert Pitofsky,Competition Policy in a Global Econom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al Law(1999),pp.403—411.
该草案共有21条,其基本原则包括国内法原则、最低标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有关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的文献,请参阅小原喜雄:《国际的事业活动と国家管辖权》(有斐阁,1993年版)以及丹宗晓信等:《新现代经济法入门》(法律文化社,1999年版),第3章之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