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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入世后我国的对策

  

  乌拉圭回合谈判虽未就贸易与竞争单独定出相应的协议,但在诸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对企业违反竞争的做法均有所涉及。目前,各国学者对于作为将列入WTO竞争政策谈判内容的国际性并购管制问题的前景预测不一。我们认为,尽管建立WTO竞争规则下的国际性并购管制制度困难重重,但却值得国际社会为之共同努力。例如,要使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接受一个统一的和最低标准的反垄断规则,以这个规则为基础积极推动成员国的反垄断立法和反垄断机构的建立,推动各国国内反垄断法趋向统一,成员国之间应就反垄断的合作程序如信息交流和通报等方面达成协议,扩大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权限,并逐步发展出一套程序使之能够对产生争议的国际性合并案件进行审查。


  

  三、我国跨国并购规制的法律现状及其对策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有关规制企业合并的法律主要由一些单行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一系列兼并政策组成。但法律、法规之间的不统一、缺乏权威性削弱了现有法律的效力。为此,在加强与完善我国的竞争法时应对跨国并购行为尽早立法规制。首先,应在反垄断法中明确限制可能导致垄断的跨国并购,并具体规定审查标准、并购范围以及申请程序等;其次,应设立国家级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并购案件。这一机构应拥有独立的准司法权,可以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以及行政管辖的影响,其权威性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第三,应注重相关法律的配套问题,如证券法、外资准入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都应对企业合并问题作出规定,使法律能更好地发挥统一、系统和整合功能。笔者建议,在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前,应着手修改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和制定相关规章,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应针对跨国公司实施的企业并购,在已有的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企业并购的事前申报制度。企业并购的事前申报制度,作为一项预防企业利用并购行为达到市场垄断目的的事前规制措施,已被各国所普遍认可,并且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之一。鉴于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并颁布实施以前,应当尽快建立起我国的企业并购申报制度。


  

  第二,应对现行《公司法》第188条作出修改。根据现行《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由于企业并购包括了合并、收购、控股及合营等具体形态,而收购、控股及合营的实施均要履行企业登记手续,同时随着我国企业改制工作的全面展开,在我国市场中运行的大中型以上的企业大多采用了公司这一形式,因此,只要对该条款的内容做出必要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并确定公司在实施并购行为时应事前进行申报,就可以在该条款的规定基础上建立起企业并购的事前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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