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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的拾遗补缺作用

  

  反垄断法对经济、对市场的调整方法,有其独特之处,但也有其不足。相对于产业政策,反垄断法除不能扩大市场准入外,对产业政策的另一管制手段——价格管制,反垄断法也缺乏有效的调整手段。尽管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企业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中含有“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行为形式,但除正当理由的确定外,如何确定产品的成本将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作为一个综合性法律的执法部门,反垄断法执法部门是否具有这样的能力还有待于实践的确认。而且反垄断法禁止垄断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费者利益,即,使消费者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或服务,禁止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将是对反垄断法执法的一大挑战。


  

  主要通过行政手段、部门执法是我国法律实施的一个特点。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和约束,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对行政部门执法措施的异议,特别是对经济管理措施的异议,也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对政府行为的行政诉讼,根据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律,只能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措施提出。在行政诉讼程序之前,多存在行政复议程序。这样的制度安排,赋予了行政部门较大的裁量权和管辖权。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也存在这样的特点。为了避免反垄断法的执法部门严格拘泥于部门执法,同时避免随意地扩大执法,在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上,《反垄断法》第7条做出了现有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它为行业管理部门和《反垄断法》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协调执法提供了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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