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产业政策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除导致不同产业发展机会不同外,也会带来产业内部的竞争问题,引起产业内部的发展不平衡。受到产业政策支持的大企业,可能会利用其享有的优势地位,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即使在同样受到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反竞争的方法或手段,谋求自己的更大利益。换句话说,产业政策本身并不能保证、避免相关企业不采取反竞争措施。这就为反垄断法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
在高层次上,产业政策或产业政策法,[3]与反垄断法,其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促进产业的发展、提高效率、提高消费者的福利。但产业政策所具有的保护、促进或赶超这样的特点,决定了其对产业的调整手段与反垄断法的调整手段是不同的。实施产业政策的相关措施或管理手段,多采取市场准入、价格管制、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例如,中国电信市场上的企业,由一变二、变三、变四,这样的竞争格局,是市场准入管理的结果。中国民用航空市场上,航空公司由一变多、新的组合、最低票价限制,都体现了民用航空产业的产业政策。同时,行业主管部门也根据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管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反垄断法的作用主要是对现有市场中的企业行为及相互关系进行调整。反垄断法以特定企业行为在特定市场中的竞争效果来评判相关企业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这包括相关产品的市场界定、企业的市场份额、反竞争效果与有利影响的权衡等。市场准入是反垄断法调整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但对市场准入的考虑是静态的,主要基于严格界定内的市场中的现有主体,基于现有产业政策下的竞争状况的考虑。反垄断法提供的救济手段,主要是罚款,其次包括禁止企业从事某些行为,在例外的情况下要求企业从事某些行为,[4]在经营者集中的情况下例外性地要求企业处分股份或资产或转让营业等。我们看到,反垄断法只能被动性地防范垄断,却不能主动性地创造竞争。除了经营者集中需要事先通报、审查外,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查处,都是事后救济,整个反垄断法运作机制是作为一个市场竞争的调节器来发挥作用的。相对于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反垄断法则属于微观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