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某些学者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对于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的关系,存在着一种非此即彼、不能两全的看法和主张。他们从不同的立场认为反垄断法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是一种不足。实际上,正如任何法律或政策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一样,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之间也存在一个相互支持、补充的关系,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是一种拾遗补缺的关系。
不管对产业政策如何定义、如何分类,[2]产业政策实质上是保护和促进产业的政策及其实施措施。无论是否以产业政策命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通过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发展的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存在着工业和农业这两大产业,并实施农业为工业发展服务这样的产业政策。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发展第三产业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服务产业作为一种新型分类和提法,成为新世纪国际竞争的又一个重要领域。而新兴产业的提出与发展,则在传统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内部进一步细化了产业划分和产业政策。汽车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等政策,代表了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时期之内产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这种产业政策,为作为被保护和促进的特定产业的发展具备了更好的资源供应、配备和发展条件。因此,产业政策总体上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实施“赶超性”产业政策的国家或地区,其效果更为明显。
产业政策在西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例如,欧共体采取的统一农业政策,韩国和日本采取的农业保护政策,都属于这样的产业政策的范畴。就国际竞争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或产业,往往会成为促进的对象,相反,具有竞争劣势的产品或产业,往往成为保护的对象。这样的产业,都会成为一国或地区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扶持的对象。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倡导签署的《信息技术产品协定》,规定对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实施免税待遇,实质上就是对信息技术产品及产业的一种产业政策,使在设计、生产信息技术产品具有竞争优势的国家,获得了利益上的保障,避免了后发国家或地区通过关税政策限制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的努力。而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形式,则从另一方面保护受到进口冲击的国内产业,是国内产业政策的体现和反映。但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竞争,不能更好地实现自由竞争所带来的降低成本、提高创新、给消费者带来更大地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