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本位观:反垄断法立足之本

  

  反垄断法在确定其适用范围、界定其所要禁止的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的概念与种类时,应以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和国家整体的经济竞争力为标准,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待,并合理、动态地评价不同的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在一定经济环境下的作用。这是因为反垄断法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时,既要克服过度垄断造成的弊端,又要防止反垄断的同时因过度竞争或盲目竞争而损害规模经济。这样,运用竞争的活力抵制垄断的停滞性,利用垄断的组织性克服竞争的无序性,真正实现“有序竞争”。这是社会本位观在反垄断法上的具体映射,同时,也是落实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观的具体举措。


  

  (二)适用除外制度、豁免制度——社会本位观的具体制度体现


  

  “为了在整体上实现既定目标,即通过竞争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和最大限度地推动企业创新,国家应当在消除垄断因素的同时保留某些必要的垄断因素。”[12]“竞争法上所保护的利益,有时可能不得不让位于某种更高、更具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利益”。[13]这种更高、更具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体现为国家整体经济利益、消费者利益、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以及职工的劳动就业保障等方面。对这种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适用除外制度、豁免制度进行的。这些制度是对一国当前诸种利害关系进行协调、并制定实施产业政策的结果,通过规定适用除外、豁免的范围、标准和时限等保障既定目标的实现,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质言之,适用除外制度与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落实其社会本位观的具体制度措施,是反垄断法深入贯彻社会本位观的重要路径。


  

  五、反垄断法的创制与实施——社会本位观之具体实践


  

  (一)反垄断法的创制——社会本位观实践的前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