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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本位观:反垄断法立足之本

  

  (二)“有形之手”、“无形之手”协同并用——社会本位观为反垄断法的诞生提供了经济条件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国家奉行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对社会经济基本上采取自由放任的超然态度,国家扮演着经济生活“仲裁人”的角色,社会经济依赖市场“无形之手”维系着基本协调的比例关系。19世纪末,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关系的愈益复杂化,市场中不同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要求,在经济领域内必然要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调节和监管。国家开始伸出“有形之手”进行调控与干预,对私权加以规制。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开始纷纷制定反垄断法来规制市场竞争秩序,以政府“有形之手”来调控、规制市场竞争秩序,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尽速发展。维护竞争的反垄断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纠正市场“无形之手”所生弊端,同时又力求使“无形之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


  

  (三)尊重契约自由、保障社会正义——社会本位观为反垄断法的诞生提供了思想前提


  

  实行契约自由是近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实现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原则打上了时代的烙印,特别强调个人本位的思想。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弘扬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正义理念在合同法暨民法上的集中体现,因而契约自由可以说是合同法暨民法的支配原则和精髓所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必须适度限制契约自由,防止由于其被滥用造成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竞争秩序的破坏。契约自由的滥用会生成垄断、阻碍竞争,所以必然会受到反垄断政策及其立法的规制。据此不难看出,反垄断法同时肩负着维护蕴涵于经济民主中的契约自由和防止契约自由滥用的双重使命。同时,由于契约自由时常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会威胁、损害社会经济和谐与正义,因此,西方法律思想体系中便出现了社会本位这一新型的法律理念,即国家在尊重契约自由的同时必须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反垄断法不仅是社会经济内在要求,还是国家维护社会正义、人权、保护弱者、机会均等、公平分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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