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垄断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竞争对手、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抑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赔偿要求,符合“损害一赔偿”的正义原则要求。那么,由哪个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经营者实施非法的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呢?有学者提出我国应该选择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反垄断的具体执行机关,由各级人民检察负责对垄断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垄断案件进行审判。[7]这种执法模式的好处是执法机关具有显著的中立性、权威性和程序性。从反垄断司法体系完善的角度考虑,应当重视人民检察院在反垄断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为反垄断执法与司法连接的“路由器”。其理由:一是提起国家民事诉讼的需要。经营者的垄断行为,会造成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检案官应可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二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有责任和能力对损害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特别是反垄断法实施的初期,社会公众对反垄断法民事责任追究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建立以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可以起方向性的指引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在反垄断各级执法机关人员组成中增加检察官,参与反垄断法的执法工作,在共同执法过程中,发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报请检察长批准,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方式一是可以使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落到实处;二是可以对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制控,防止行政执法内部化的问题,增强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
第二,人民法院应设专门反垄断法庭以提高司法能力。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反垄断诉讼程序来解决反垄断纠纷,他们采取的是在现有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加入特别机制的方法。考虑到反垄断诉讼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很强的政策性的特点,由特别审判机构审理更为合理,这样容易集中具有专业技能的法官以及便于法官积累审理这类诉讼案件的经验。那么,是设立专门的反垄断诉讼法院,还是在现有的法院体系中设立反垄断法庭?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并不需要设立专门的反垄断诉讼法院,而应当选择后一种方案。事实上我国司法资源本就有限,要花比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建立反垄断法院是不现实的,而反垄断案件虽然具有经济专业性,却仍然是经济案件中的一种类型,所以也是没有必要的。对于反垄断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程序也是可以适用于审理反垄断民事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