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时调整国内补贴政策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势下,非价格竞争已取代价格竞争而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但是,补贴仍是各国政府发展国内经济、推动出口贸易的主要政策手段和法律方法。因此,我国在遵循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当适时调整国内补贴政策:首先,我国在认真分析《sCM协定》基础上,审视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或经济发展指导方针,借鉴外国经验,积极探索补贴类型;其次,在涉及产品出口产业坚决取消禁止性补贴。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鼓励企业产品出口的各种税收、财政、信贷、公用设施、交通运输费用等各项优惠措施予以取消;同时应当对企业实行“非专项性”的财政、税收、信贷、管理费用、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等补贴,当然,必须控制补贴额度的力度,以增加财政收入、稳定物价、保证人民生活安定为界线;最后,科学使用可申诉补贴。由于补贴仅在构成对进口国国内产业“不利影响”时方成为可申诉补贴,因而我国政府除了不采用禁止性补贴外,仍应继续采用不可申诉补贴,主要是税、费优惠以及贷款利率优惠。
3.适度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
在贸易摩擦高发期,最好的防御就是进攻。企业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应主动出击,在WTO规则下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国内相关法规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企业正当权益,这样既可消除外国产品在华的不合理补贴行为,抵制不公平竞争,又可以使其来源国不敢肆无忌惮地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以增加我国出口贸易摩擦应对的筹码。尽管我国于1997年就公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1年制定了《反补贴条例》,但至今我国尚未对外国进口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条例》所规定反补贴措施可以基于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形,即外国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政府既可对该外国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二是特殊情况,即根据对等报复要求,对有关外国进口产品实施反补贴,以抑制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反补贴指控。该条例第55条规定:“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当然,我国在大胆运用反补贴手段保护我国产业的同时,必须要各方面权衡考虑,谨慎从事,特别是近年来外贸顺差已经成为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挚肘我国出口贸易及其政策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