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美国政府横加指责的补贴还有出口退税。一般认为,出口退税是WTO的通行规则。[9]《SCM协定》在第一条补贴的定义中,第1.1(ii)中有一个明确的脚注,其文本内容表示“依据GATT1994.第16条和本协定附件1至附件3的规定,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关税或国内税,或免除此类关税或国内税的数量不超过增加的数量,不得视为补贴。”该规定即指向出口退税,所以说,出口退税是符合WTO规则要求的,不构成补贴。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待遇,是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在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况下不再享有优惠,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5年的过渡期。若享有所得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则根据《SCM协定》的规定,可以构成可申诉补贴。
三、我国防范国外反补贴调查应对策略
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增长和贸易大国地位的确立,我国出口产品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我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随着2004年以来反补贴案例的一再出现,我国可能存在的某些产业补贴措施面临的挑战正在由潜在向现实转化,使我国应对反补贴问题提到了议事议程。与应对国外反倾销实践相比,目前在中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均缺乏应对反补贴调查的经验。所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全面应对反补贴措施:
1.正确认识反补贴措施
尽管补贴与反补贴的争议存在已久,但GATT1994和《SCM协定》将补贴与反补贴纳入了国际法轨道,这就使WTO成员制定反补贴法、采取符合《SCM协定》规定的反补贴措施成为符合WTO规则的合法行为。因此,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补贴,从国家主权角度讲,我们应当尊重有关进口国的反补贴法和实施的反补贴行为,但是,我国政府、企业以及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应对。政府通过磋商程序和WTO争端解决程序与有关进口国进行磋商或者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有关进口国取消违背WTO规则的反补贴措施。企业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应诉,直至通过进口国的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应当通过运用法律制度、法理、法律概念来分析、解释反补贴个案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判断实施反补贴措施是否违背WTO建立的基本宗旨、基本原则,以及《SCM协议》所规定的反补贴措施实施规则,证明补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不存在补贴的情形,明确反补贴措施实施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而不是政治上的或外交上的问题,不应当过多地使用外交辞令来分析反补贴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