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外对华产品实施反补贴的法律反思

  

  根据WTO规则,WTO成员可以依据《SCM协定》对从其他成员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说,从WTO规则层面上看,“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成为中国企业规避反补贴措施的保护伞。这不仅大大削减了以补贴来扶持国内产业和企业的余地,而且我国在加入’WTO后随时面临被其他成员起诉而陷入补贴争端的可能。目前,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国内企业应诉反倾销的国际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反补贴的情况将变得严峻,今后国外对我反补贴调查的数量将逐渐增多,将使中国同时陷入反倾销控诉和反补贴控诉的双重威胁中。更引人注目的是,随着美国2005年通过的《贸易权利执行法案》的实施,反补贴同样会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产品。


  

  可以预见,中国出口产品在欧、美等西方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遭遇反补贴调查已成为必然的趋势,究其原因,无外乎内因和外因两大原因。


  

  1.内因——进口国因素


  

  第一,经济原因。中国加入WTO后,产品出口量的增加、贸易顺差的加剧,导致“中国威胁论”言论在许多国家兴起,特别是西方国家将国内产业特别是纺织业、制造业、钢铁业等产业受损归咎于中国产品出口量的大量增加,归咎于中外贸易顺差的加剧。于是,他们寄希望于通过采取限制性措施阻碍中国产品大量进入,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国内产业的利益,提升本国经济增长率与竞争实力。


  

  第二,政治原因。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反补贴税将从不会得到允许,因为它会极大地扭曲进口国的福利”,但杰克逊先生指出:“勿庸置疑,经济学家会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补贴往往会扭曲国际生产和贸易过程,并降低效率,从而减少世界福利。然而,这是进口国为征收反补贴税而提出的特别观点,却肯定不是现有多数人的观点的基础。该多数观点源于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而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整个世界的利益。”[2]杰克逊先生认为,实施反补贴税的政府动机实际上不是要使世界福利最大化,而是要使该国构成重要政治选民的生产商的利益最大化。[3]2008年美国进入大选年,两党为争夺选票而采取有利于生产商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可能性加大。因此,本文以为,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最根本原因旨在于政治上的谋求夺取生产商支持,而不是经济上的保护社会的整体福利。


  

  第三,法律原因。之所以对补贴予以制裁,一般认为,补贴是不公平贸易行为,是对国际贸易的扭曲,造成生产产品的实际成本与生产企业承担的成本不一致。少数WTO成员对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是根据其国内法和WTO《SCM协定》所采取的措施,是有其法律上的根据的。在1984年就“捷克斯洛伐克及波兰输美碳钢丝绳补贴案”所作否定性终裁中,美国商务部指出,反补贴法不应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内的政府行为无法赋予补贴,因为补贴就其定义而言意指一种扭曲市场运作的行为。易言之,欲令补贴存在,提供用于计算任何声称是赋予特定企业‘补贴’的独立、必需的参考点或基准点的自由市场必须具备。在缺乏不受控制的市场的情况下,补贴不可能存在……”。[4]但200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要求将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该法案,美国政府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也有了其国内法上的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