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务院及各部门颁布了数百项有关职业安全的法律、法规,但在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各部门缺乏协调,导致执行不力。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职业安全保护立法应向综合性的方面发展,及早建立统一的职业安全法律体系。
(二)安全保护法律实施的覆盖率较低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其实施覆盖率都非常低。判定职业安全法律实施覆盖率,并不取决于法律本身规定的范围,根据劳工组织的研究资料,判定一个国家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实施覆盖率可由工伤保险覆盖率来判定,工伤保险覆盖率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占按全国劳动力活动人口的比例。[13]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按全国劳动力活动人口计算工伤保险覆盖率:8478万(参加工伤保险职工)/75800万(全国城乡就业人员)=11.3%。2006年的数据还没有公布,应当有一定的提高。但与高达98%的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工伤保险覆盖率相比,差距是非常大的,努力提高职业安全保护法实施的覆盖率是我们现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法律制度的内容不够系统、完善
《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虽说是国内职业安全领域立法中最好的,立法质量很高,曾受到国外的好评,但在立法内容上还存在以下问题:职业安全与卫生权的法律保护的技术性、投入保障及职业伤害防范等措施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劳动安全三方管理机制和代行检查制度没有规定;工会维权制度不明确,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不能有效地维护劳工权益;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很低,缺乏有效的企业缴费措施;从业劳动者的安全代表的处置权、职业安全训练权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仅仅是针对显而易见的和容易发生的职业事故以及最基本的职业病,但很难达到第155号公约所要求的全面地、系统地预防职业事故和职业病;职业灾害补偿制度不完善,还没有劳动力康复与重建的概念等。例如,劳动力的重建已成为职业灾害补偿的新趋势,是指通过职业辅导、职业训练及特案介绍等就业服务,促使残障者适当就业。这些法律制度缺陷使劳动者的生存与健康权难以得到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