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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职业安全权及其法律保护

  

  三、我国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极为重视劳动者职业安全方面的立法。从上世纪50年代起,颁布了大量的劳动安全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上世纪90年代以来,制定并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同时国务院及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还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与规章,具体规定了劳动安全权利保护的内容和实施程序,已基本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在内的多层次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此外,国家还先后制定了100多项劳动安全国家标准。应该说,我国关于劳动安全权的立法,与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和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


  

  我国进入新世纪后制定的《职业病防治法》与《安全生产法》,与以往的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法律、法规相比有以下特点:第一,首次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和权利内容。法律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紧急避险权、拒绝危险作业权、工伤保险权以及民事赔偿权等权利。法律突破了以往法律法规只规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义务,使劳动者由被动的受益人转变为权利人。立法的人本精神与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得以深刻体现。第二,法律规定的内容较为全面,趋向综合化。立法的内容包括了生产活动安全和职业病预防的保障规范、安全设施建设的投资保障规定、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三方管理”中政府、工会与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法律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三,强化了法律责任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与《安全生产法》,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针对各种违法行为采取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方式,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责任体系,形成较为完整的侵权责任的制度体系。随着我国对第155号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必将进一步提升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理念及其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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