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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构建

  

  关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其具体形式可以视具体时机而定,或者通过对《劳动法》进行修订,将集体劳动关系问题设立专门章节加以规范,或者通过对集体劳动关系某一项内容的立法来规范集体劳动关系调整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如《集体合同法》,或者通过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加进一些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制内容。关于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内容,要对重要的基本权利问题,而且是现实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法律规范,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如对罢工问题的正面规范。只有对集体劳动关系的主要运行环节予以规范,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才能有序,最终实现相对的和谐。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伙伴合作为基础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虽然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但其运行机制因国而异。在我国,个别劳动关系比较,虽然集体劳动关系也应当以双方自主协调为基础,但集体劳动关系更需要政府的必要介入,有时甚至需要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


  

  从世界范围看,有些国家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是通过立法确立基本的劳动标准,而给予劳动关系双方较大的自主调整空间,所谓的自主调整主要是就集体劳动关系主体在集体谈判的基础上通过签订集体合同来调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还有的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劳动关系予以较多的直接规范,政府发挥重要的干预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对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取向是,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本方式,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我调节和政府的适度干预,保持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相对稳定。这里的“自我调节”包括个别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与集体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自主调节。但与个别劳动关系相比,集体劳动关系真正自主调节的本质基本还不够成熟,这主要表现在集体协商、集体谈判制度较大的局限性。因此,现阶段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应当注重宏观层面的功能,即以政府的直接介入、以较深程度的参与为特征。政府具体介入的途径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立法中发挥独有的作用。第二,在三方机制中,以与三方机制的各方主体的合作为基础,发挥政府主导、协调、主动配置集体劳动关系调整资源的作用。


  

  3.强化对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大陆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涉案人数超过劳动争议总人数的半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的途径也是多元素的。然而,比较迫切的治理手段还是对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规范。反思我国现行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总体上讲,对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规范是比较薄弱的。在有限的规范中主要是就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所产生争议而言,对群体性的争议的规范很少。而恰恰是后一种情况的争议多发、频发。现行法律对于这种影响广、后果较严重的群体争议的处理与个别争议的处理程序相同,这种规制框架不能满足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现实需要,应当探讨对此类争议进行创新性的专门的法律规制。关于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法律规范主要反映在《劳动法》的第lO章和《集体合同规定》的第4章。虽然这些规定体现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即注重政府的介入,但对于专家和专业人士的参与还没有涉及。另外,关于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与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是否应适用同一程序还是不同的程序,学界还有争论,仍需较多的探讨和论证。但有一点是各方已达成共识,即充分利用现已形成的三方机制的资源,形成符合中国现阶段实际而又科学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集体劳动关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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