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族院议员们认识到,过于僵化地附和先例可能在特定案件中导致不公,也会不适当地阻碍法律正常发展。他们因而建议,修正他们目前的惯例,将本院的先前判决视为通常情况下具有约束力,但在他们看来正确之时,可以背离一项先前判决。
关于这一点,他们牢记,追溯既往有破坏业已达成的合同、财产处理、财务安排的基础的危险并且牢记刑事法律所特别需要的稳定性。”[21]由此,人们有关遵循先例原则社会适应性能力的怀疑便得以解决,这即所谓遵循先例原则的例外,确定这一例外的技术被称之为“识别”“,识别”技术的一个总的、概然性的标准在于:被认定为先例的案例中的事实问题或法律观点,与正在审理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或法律观点的不同之处,对于判定不同的判决是否相当重要,是否具有相当的实质性。如果认定某个判例是可识别的,那么,这个判例中的原则,不论来自哪一级法院,对于审理新案的法院都没有约束力,但它仍然具有说服力。当依据遵循先例原则适用的判例对于新案的审理造成明显不公时,法官便常常求助于“识别”,以公平、正义的理念为标准,寻求司法判决的完美,合理地利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以自然正义充实并完善着法律正义。
概而言之,遵循先例原则在有例可循的情况下,则依例而行,当对先例的遵从因时空的转变而有违公平正义、有违善良习俗、有违刑法理念时,则将之弃而不用,寻求更为公正的审判。正是由于我们考虑的是一个弱式的遵循先例原则,它有时允许不遵循先例,所以纵然天要塌下来,我们也没有义务永远遵循先例。[22]综上所述,英美刑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以先例原则为其前提条件,以程序公正为其根本保障,而以例外规则对之加以发展式的突破,保证了罪刑法定主义的真正贯彻实施。
四
在对英美刑法走上法治化道路并不断完善的进程作上述浏览后,如何看待这一区别于我国法律传统的立法、司法体系,笔者进一步形成了尚有如下问题需要我们作深入的研究:
(一)如何看待法律的形式渊源。如何看待判例在法源意义上对法治建设的作用,以及如何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深厚法典法系传统的国家,借鉴、吸收判例法制度;
(二)如何看待法治进程中人的经验性认识。如果说,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这种经验性认识具有法律发展可资利用的动力源泉的品性,并应当赋予它突破文字规范的资格与力量的话,那么这些一定条件是什么?我国是否已经或者能否具备?
(三)如何看待法治进程中的程序意义。程序能否具备法治的本体属性?这应当是一种有关法治模式选择的思考。
【作者简介】
杨磊,单位为西北政法学院。
【注释】《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08页。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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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页。
毛国权《英国法中先例原则的发展》《、北大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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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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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遵循先例原则研究》《,吉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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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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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22页。
转引自陈界融《论判决书内容中的法理分析》《,法学》1998年第5期,第8页,原载K·茨威格特等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第458页。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24页。
克里夫·施米拖夫《英国依循先例的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判例应当具有约束力吗?》《,法学译丛》1983年第3期,第12页。
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