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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述评

  

  三


  

  公平、正义,这是法律所追求的一个永恒主题。人们一般都认为,正义是法律所应致力实现的一个最重要的目标。在人类法律史上,几乎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改革都体现了特定时代的正义观念。刑法作为一个社会惩恶扬善的主要工具,也正是以此为其终极目的的。十八世纪以来,刑事古典学派针对当时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状况,依据资产阶级人性论和工具主义的哲学观点,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这三大刑法基本原则。其中,罪刑法定主义经历了历史长时期的考验,被不断地赋予新的时代精神,显示了顽强的生命力。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受不同的法律传统影响,各国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认识和态度是不同的。在法典法系国家中表现为对详尽、完善的刑法典与刑事立法技术的高度期望与不懈追求;在英美刑法中,则体现为遵循先例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是伴随着西方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的法典化运动而发展起来的,因而,在其形成初期,法典的编纂成为题中应有之意,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的倡导者们奉行严格的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它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通过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制,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有力保障。应当认识到,罪刑法定主义不仅是一定的法律形式,更重要的是它所体现的价值内容。公平、正义、自由是刑法所追求的首要的、最终的目的,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说刑法是公民自由的大宪章,易言之,罪刑法定主义的价值内涵就在于限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保障公民个人(尤其是犯罪人)的自由。


  

  而英美刑法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程序法,规范直接产生于司法实践,法官们通过对个案的审理,一方面遵循已有先例确立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对尚无先例可循的案件依据刑法自身的本质要求,作出新的判决,这又将成为后来的法官判案的依据。正如梅因所说“,法典不是法之发展的起点,因为在法典的后面,存在许多法律现象,这些法律现象在时间上是发生在法典之前的。”[9]英美刑法正是运用前述归纳型法律思维方法,极擅挖掘,把握这些个别的法律现象,从这些法律现象中归纳、抽象出一般的法律规范,因而形成其特有的判例法制度。虽然从形式而言,英美刑法更注重个别、例外的情形,确定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排除法”进行,司法活动具有较大的能动性。但是,在反映刑法终极目标的要求,确保罪刑法定得以实施的层面上,法典法系的制定法规范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规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先例原则与先例识别技术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了前提性保障,以司法程序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为根本,使得遵循先例原则以实现自身为途径,实现着罪刑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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