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述评
杨磊
【关键词】英美
刑法;遵循先例原则
【全文】
判例是英美刑法的主要渊源,判例法是英美刑法的典型形式,而“适当的法定手续”“Due pro-cess law”,见于《自由大宪章》是英美刑法法治之梦的直接追求。支撑英美刑法这一法律传统的一大支柱是它的“遵循先例”原则。作为一种形式上与法典法系国家迥然不同的刑法原则,“遵循先例”一方面在刑法思维模式、刑法适用方式等方面依据其经验主义的哲学底蕴而独辟蹊径,另一方面却又在反映法治基本要求、体现刑法基本价值等终极层面上与法典法系刑法殊途同归。积数百年司法实践,遵循先例原则作为支持英美刑法内在生成、转换、创新、发展的核心机制,犹自生机盎然。这些,在思考刑法的功能、运作、提高刑法的社会适应性,促进刑法价值实现等方面,都是极其耐人回味的现象。
笔者在此试从历史发展、理论渊源、本质蕴含及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比照等方面对英美刑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作一研讨,并期图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些法哲学的思考。
一
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即将涉及的几个基本概念,以作为文章立论的基础。
(一)判决与判例。判决一般来讲是有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上的含义:既是指解决纠纷所适用的一种技术程序,也是法庭在受理案件时对该案当事人权利进行确定的一种实际裁定。在英美刑法中,判决是判例形成的前期形式,即汇编在判例集上的重要判决,即作为判例出现,具有法律渊源层面上的含义,一旦生效则对案件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得就同一问题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