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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

  

  内格尔说,在诺齐克看来,所有的个人权利没有大小和轻重缓急之分,每一项都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不对的。权利并不全都具有同等重要性,对权利的侵犯也不是任何情况都同等严重,比如,可以把需要防范的事情依严重性排列如下:杀害、伤害、致痛、使用强力、各种不同的剥夺自由、破坏财产、拿走财产,或者威胁采取上述某一行动。诺齐克认为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侵犯,哪怕为了实现极大的善或防止极大的恶,这与人们的道德直觉不相符。在某种情况下,如果目标极其重要,权利也可以受到压制。为了预防一起即将发生的严重罪行而使某个无辜者失去一些财产,并非决不能采用的办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而为了同样目的而把他杀死,则肯定是不对的。[8](P196)


  

  对于个人权利的根基,诺齐克给出了说明,这就是人的分离性(separateness):“存在不同的个人,具有分离的生命,所以没有人可以为了别人而牺牲。”[9](P33)有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经常为了自己的总体利益而在身体器官之间分配苦乐,如让脚受累而登山以欣赏景色、让胃饿得难受坚持把电影看完等,为什么不能把社会当成一个人而把其中的个人当成器官呢?诺齐克说,没有社会个体,只有不同的、单个的人,他们有自己的个体生命。[10](P32-33)


  

  内格尔反驳说,分离性并没有使人之间的利益权衡和调整无法进行,约束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必须另找理由,“要使个人间的补偿有意义,没有必要乞灵于社会个体这种愚蠢的想法来建立个人内部补偿的类比,人们所需要的只是这样一个多数人所共具的信念:十个人每个人都得到好处,比一个人得到好处来得好,十个人受到伤害比一个人受到类似的伤害要来得坏。一个人得到巨大好处要比另一个人得到丁点好处要好,如此等等。每一个人的生命只是他所有的那一个,这一事实并没有使我们不能够作出上述这些判断,如果在这种种可能中作出选择不涉及侵犯权利,而只涉及对有限的时间和资源的配置,那么我们认为这些比较是选择这个而不是那个可能的极好理由。如果我们既可以帮助十个人,也可以帮助另外一个人,我们帮助的是十个人,那么我们可以说,救助十个人胜于失去一个人,尽管这个人没有因为他的牺牲而得到超量的好处,而他也是他所有的唯一生命”。“因此,为了比较行动可能的后果,在不涉及侵犯权利的情况下,个人的独特性显然并不妨碍在个人之间权衡利害。当需要把牺牲加之于某人以作为达到可欲目的的手段而需要考虑特定的约束,这些约束的缘由必须在别的地方。”[11](P197)


  

  人们很容易发现,内格尔在上面的话中两次以“不涉及侵犯权利”为假设条件,而诺齐克谈论的恰恰是这一点。在不涉及侵犯权利的情况下,诺齐克未尝不可像内格尔一样做功利主义的计算。


  

  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观点与诺齐克相同,他说:“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被认为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如有些人所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甚至每一个其他人的福利也不能超越这种不可侵犯性。正义否认使一些人失去自由以使另一些人享有更多的好处是正当的。把不同的人当做一个人来权衡得失是不予考虑的。”[12](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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