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不是反垄断的根本手段

  

  五、垄断的彻底根除要靠经济的极大发展和国家的消亡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了开放的市场经济,因此过去一个经济体内因经济封闭性而产生的垄断,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旧的矛盾尚未彻底解决,新的矛盾又出现了。当前日趋严重的是由于20世纪晚期加剧的经济全球化而产生的跨国垄断行为。这种类型的垄断很可能是人类社会最后、也可能是最为顽固的一种垄断。面对此种垄断行为,奠基于19世纪的各国反垄断法律已显得鞭长莫及。例如,某一个国际卡特尔从1878年到1939年一直垄断着碘市场;从1928年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一个被称为水银欧洲的国际卡特尔一直将水银价格保持在接近于垄断的水平;20世纪70年代中期,国际铝矾土联合会的价格提高了3倍;欧佩克1974年以来基本控制了世界石油市场的价格,直接导致了震惊世界的石油危机。


  

  当今只是几个大财团绑架一个国家、甚至全球利益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交通和通信手段的发达,各地区的金融市场、商品市场已经在全国层面被整合在一起。在这种形势下,很容易通过企业间的整合,形成规模极大、市场渗透面积广、涉及众多公众利益的少数垄断集团。于是,政府需要提供满足此类集团要求的市场规则、产权保护等。因为这少数集团绑架了太多公众利益,从而出现了“大到不能倒”的局面。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跨国金融公司牵连到的公众利益不只局限于其母国,而且跨越了国界,渗透到全球,“大到不能倒”的局面更容易出现。因此,产生反垄断法的19世纪那种纯粹自由市场已难以持续。


  

  制止跨国垄断行为,应当是各国反垄断法的共同任务。然而,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对于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东道国政府很难监控海外跨国公司与其国内子公司、客户之间的限制性贸易惯例,而这正是垄断者控制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只有各国政府建立并强化它们之间在双边、区域和多边方面的合作机制,才可能有效遏制跨国垄断行为。但现在的症结在于一些跨国公司和一些国家相互串通,结成了垄断的同盟军,进而使国际性的反垄断合作步履蹒跚。早在1980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多边一致统一的管制限制性商业管理的公正原则和规则》,但这仅仅是一份自愿性文件而对各国政府没有实际约束力,即使如此,这还是迄今国际社会反垄断的唯一多边文件。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主权是实施垄断行为的最后一个堡垒。攻克这个堡垒的根本手段非经济莫属。国家的消亡需要经济的极大发展,物质的极大丰富,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现在已在进行中。WTO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让渡部分经济主权以维护公平竞争的一个组织,欧盟等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也是如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