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不是反垄断的根本手段

  

  所谓开放经济,概括地讲,就是一个国家产品市场、金融市场、要素市场等所有市场的全面开放,在限制或管制很少的情况下允许产品进出口、资本流动、劳动力迁徙等生产要素的转移。开放经济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可以对一些垄断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第一,由于世界范围内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一个经济体内因某项资源稀缺而产生的资源垄断则因该资源丰富的其他经济体的出口而被打破。第二,由于开放经济服从于世界市场价格的调节,因此某一经济体内的一些价格垄断则会在世界市场价格面前荡然无存。第三,由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因此某一经济体内的知识、技术和人才垄断则有可能被打破。爱因斯坦从德国到了美国,使美国的原子弹研制快于德国,避免了一场世界性灾难;钱学森从美国到了中国,对中国的“两弹一星”的研制和打破少数国家的核垄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自然垄断要靠科技进步来打破


  

  法学界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出于交易成本方面的考虑,政府不得不以授予特许权的方式允许某些企业垄断经营,同时又予以规制。自然垄断不适用于反垄断法,属于国家管制的领域,管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价格,二是市场进入。


  

  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为不予调整,国家管制虽对自然垄断有所约束,但并不能彻底将其打破。而科技的进步则有可能打破此类垄断。萨缪尔森指出:“几年前经济学家就提出在许多产业都存在自然垄断的情况。电话、电力、自来水以及天然气等公用事业都被视为是自然垄断的产业,因为它们的固定成本都很高,但增加一个电话或多发一瓦电的边际成本相对很低。近年来,由于科技的进步,这种垄断有了一定的削弱。”[4]无数事实表明,科技进步在制止垄断方面是比法律更为有力的手段。


  

  垄断往往由科技发明而形成,又因科技进步而被彻底打破。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被分拆一案就是经典案例之一。1876年3月10日,美籍苏格兰人亚历山大·格雷厄姆·贝尔发明了电话,第二年便创办了公司,经营自己的电话专利。1899年12月形成了以电报电话公司为母公司的贝尔系统,其中包括制造器材设备的西电公司、从事科研的贝尔研究所和运营电话业务的贝尔运营公司,自此以后,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成为美国最大的通信公司。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实施后,随着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等垄断寡头的被肢解,美国司法部也曾动议肢解电报电话公司,但电报电话公司放弃吞并别的同行公司的计划,政府不再坚持肢解其的立场。1934年,美国《电信法》对电信运营业的新进入者规定了严格的门槛限制。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的垄断地位由此保持了七十多年,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通信业的进入愈来愈容易。特别是美国微波通信公司开发了“微波高级网络”技术,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全国性微波网络。1973年7月,通过司法部不懈的努力,法院于1982年判决解散贝尔系统。1984年1月1日,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正式宣告解体,同时政府开始对通信业实行反垄断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