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破产中的“资不抵债”要件辨析

  

  纵观我国相关立法,[5]均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界限,只有在2006年修正的《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了“资不抵债”要件。根据该法第2条,破产界限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作为善意的一方,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或法院,无论哪一个主体启动破产程序,其目的只是为了清偿企业债务,并非为了终止企业生命——这只是客观上必然产生的后果,而并非任何一方的愿望。所以只要债务可以被清偿,债务人就无须破产。由此可见,企业有无清偿能力才是判断破产界限的必要充分条件,即应当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又可以被称为支付不能或无力清偿,指债务人因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而提出请求的债务全部或大部分不能清偿的客观经济状态。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一般说来,清偿能力是由债务人的财产、信用、技能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只有在债务人穷尽所有这些偿债手段都不能对债务完全清偿的,才构成清偿能力欠缺。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务认为,当债务人的资力足以清偿债务时,不得请求破产。[6]财产并非债务人的唯一偿债手段,即使财产少于负债,但如有信用、劳动技能用以筹集资金或抵偿债务还债的,仍不构成清偿能力欠缺。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学者特别提出,针对合伙企业,债务人的信用及劳动能力均是衡量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的因素。[7]


  

  第二,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不到期,即使债务人欠缺清偿能力,或虽已届期但债权人未主张清偿,均不构成清偿不能。同时,债务人对可撤销、可主张抵销、可主张时效抗辩或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债务,即使不能清偿,也不构成清偿不能。


  

  第三,不能清偿是一种客观状态。这一点与停止支付不同,停止支付多以债务人的主观态度为判断依据,仅以其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其拒绝履行债务,并不代表债务人客观上不具有清偿能力。但不能清偿指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是一种客观事实,可以假定其主观上是积极的、善意的。


  

  第四,不能清偿具有持续性。所谓不能清偿的持续性,是指对债务的不能清偿处于持续性的状态,而非一时或暂时的支付不能。无论停止支付或资不抵债,都完全可能是由于债务人资金周转不灵。短期的资金困难并不一定导致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即使从充分实现债权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全面考虑,分析债务人的情况,采取延长债务期限等方式达成妥协,以缓解债务人的财务压力,也使得债权得到更加完整的实现。


  

  判断债务人的清偿能力通常有两个标准:现金流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分别从动态、静态两个方面衡量企业的清偿能力。由此不难看出,债务人是否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是决定破产与否的实质性要件,无论是停止支付还是资不抵债,仅仅是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必要条件,因此从逻辑上说,“资不抵债”不是一个独立的破产原因。


  

  (二)独立构成破产申请原因


  

  无论各国立法采何种主义,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二者有着紧密联系,但破产界限与破产启动原因不同。所谓破产启动原因,是提起破产的理由、法定条件。债务人仅仅有破产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宣告其破产,某些行为只能作为破产申请的原因,比如停止支付。但至于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等还需法院的调查及确认。所以有学者特别指出:“破产行为的存在并不直接导致债务人破产,而是可以允许债权人针对这些行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从而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8]因此,由于二者在法律效力上的根本差别,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原因是不能等同的。否则必然引起因果关系的逻辑混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