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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要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五、电子要约中的输入错误


  

  电子要约或承诺可因特定的输入错误而撤回,此为UECIC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关于“电子错误”所做的规定。UECIC第14条“电子通信中的错误”规定如下。(1)一自然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而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在下列情况下,该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权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的部分:①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尽可能立即将该错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指出其在电子通信中发生了错误;②该自然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既没有使用可能从另一方当事人收到的任何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重大利益或价值,也没有从中受益。(2)本条中的规定概不影响适用任何可能就除了第1款中所提到的错误之外的任何错误的后果作出规定的法律规则。


  

  UECIC对电子通信中的错误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只是解决一自然人(而非包括一切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自动电文系统(而非任何信息系统)往来的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仅限于输入错误),而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只有出现符合这些条件的电子通信中的错误,该人或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才有权按照规定的情况撤回发生输入错误的电子通信。第2款实际上明确了第1款适用的限制,肯定了对第1款所提到的错误之外的其他电子错误的后果进行规定的法律规则的效力。由于赋予了自然人特殊的撤回电子通信的权利,UECIC对撤回电子通信设定了诸多条件,其中“该自动电文系统未给该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是针对电子订约的特别规定,反映了欧盟和美国的立法主张。即使如此,人们仍担心出现对此规定的滥用情况。[23]


  

  分析而言,UECIC关于电子订约错误的规定所解决的错误问题仅限于电子通信中的特定输入错误。值得注意的是,UECIC提供的救济手段是“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的部分”。在电子订约中,电子通信通常发出即到达,按照传统的“到达生效主义”,电子通信已经到达,则要约或承诺已经生效,并不存在撤回问题。可以认为,UECIC的规定突破了传统合同法关于要约撤回问题的一般规则。而且,合同错误之救济中的变更或撤销合同权也通常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并取得其判决或裁决支持。然而,UECIC不仅规定可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输入错误的部分,而且,此种撤回不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而是通过电子通信的方式以单方行为为之。总之,自动电文系统给订约相对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是防范错误的有效措施。考察电子商务实践,通过自动电文系统给订约相对人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已经成为普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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