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来考查拍卖人参与竞买的情形。拍卖人在拍卖法律关系中的正常身份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卖方;而拍卖人参与竞买时其身份是竞买人,代表买方。拍卖人参与竞买的结果是:如果拍卖人自己作为竞买人,[4]买下拍卖标的,即拍卖人自己与被代理人做了笔交易,属于“自己代理”;如果拍卖人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竞买,即拍卖人同时担任一笔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属于“双方代理”。总之,无论是想自己竞买还是想代人竞买,拍卖人参与竞买均违背代理制度,损害其他拍卖参与人的利益,同时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危害。
二、拍卖人参与竞买的危害性分析
拍卖人错位参与竞买有各种动机,为分析方便,我们可以将这些动机简单地区分为真实动机和非真实动机。所谓真实动机指拍卖人确实想买下拍卖标的,其中包括为他人而买下拍卖标的;所谓非真实动机指拍卖人并不真想买下拍卖标的,只是利用竞买行为影响拍卖标的的成交价。但无论拍卖人参与竞买的动机真实与否,均有危害性。
首先,分析拍卖人在真实动机下参与竞买的情形。行为动机的真实并不表明行为本身的合理,拍卖人在真实动机下参与竞买的危害性可从下述方面分析和权衡。
第一,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拍卖是由拍卖人操作的,此操作过程包括发布拍卖公告、进行拍卖标的展示、组织实施拍卖会等,是否能够做好上述各个环节的工作,与拍卖人的地位密切相关。正常情况下,拍卖人仅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拍卖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是同方向的,委托人希望拍卖标的能够拍出一个好的价钱,拍卖人也希望拍卖标的能够拍出一个好的价钱,[5]利益的一致保证了拍卖人不会在操作过程中损及委托人的利益。而允许拍卖人参与竞买,情况就不同了。委托人作为卖方总希望成交价尽可能的高,而当拍卖人错位于买方地位时,却希望成交价尽可能的低,一高一低,委托人的利益与拍卖人的利益变成反方向的了。虽然成交价的高低不能完全由拍卖人掌控,但实践证明,拍卖人要想压低成交价是不难办到的,如缩小公告范围、减少展示期间或增加看展品的难度、降低宣传力度、利用种种拍卖技巧等。拍卖人压低成交价不难,其达到与自己成交的目的也是很容易办到的。总之,法律不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等于认可了一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交易机制。
第二,对竞买人利益的损害。对竞买人利益的损害主要应从公正性上考虑。(1)在密封保留价拍卖中,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易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保留价保密时,拍卖人知道保留价,而其他竞买人不知道保留价,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报价及其利益;当然,保留价并非成交价,知道保留价也不等于满足了与自己成交,但两者竞争,一个知道保留价而另一个不知道,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拍卖人在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当无庸置疑。况且,不公正还远不如此。(2)拍卖人(通过拍卖师)主持拍卖,拍卖人参与竞买,其上下呼应不可避免,其他竞买人相形之下极易成为陪衬;拍卖人认为有利可图就买下,拍卖人认为无利可图就让出,拍卖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游刃有余,一场公正的拍卖交易变成拍卖人可以任意操纵的游戏了。当然有人会说,如果拍卖人的工作人员素质优良,其结果未必如此。是的,人员的素质常常影响结果,但拍卖方式之所以别具一格,根本原因在于其机制的公正性,放弃公正的机制而去依赖人员的素质是靠不住的,其结果往往是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