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的目的是试图用足够宽广的概念来包涵不同法律体系,用以构造一种欧洲的法律语言,以此缔造共同法律文化。这方面最富影响的当属“特兰托欧洲私法共同核心工程”(the Trento Common Core of European Private Law Project)。“共同核心工程”发起于1992年,在两位比较法学家布萨尼(Mauro.Bussani)和马泰(Ugo:Mattei)的共同领导下,100多位主要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学者组成工作组开展研究,详细解释欧洲的合同法、侵权法和财产法的主要概念。撰稿人负责将重复出现的实际案例进行简化,制成各种类型的调查问卷;而后由来自每个国家的律师依据本国法律提供解决办法,再由学者进行分析,以发现所有欧洲私法制度中的共同特征,其最终目标是培育共同的欧洲法律文化。[35]
一系列旨在推动“欧洲共同法”的法学著作也引人瞩目。其中影响较大的有:海因·克茨(Hein Ktitz)的《欧洲合同法》(1996);巴尔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两卷,1996—1998);施莱克瑞姆(Peter。Schlechtriem)的《欧洲不当得利的返还和补偿》(两卷,2000—2001)等等。这些著作都试图从欧洲角度理解共同私法这一整体领域,培养“共同欧洲思维方式”,“希望对共同欧洲私法的思索能够汇流成‘统一’的法,即民法典形式上的大框架之法律统一”。[36]
欧洲还创立了几家杂志,如《欧洲私法杂志》(Zeitsehrift ftir Europaisches Privatrech)、《欧洲私法评论》(European Review of Private Law)、《欧洲私法》(Europa e Diritto Privaton)、《欧洲合同法评论》(European Review of Contract Law)等,专门致力于发展共同欧洲私法。
(二)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旨在通过培养欧洲一体化法学人才推动各国法律文化趋向统一。法学教授们以比较方法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点,然后以欧洲为视角把知识传授给学生,让其将所学应用于实践。其中,建立模范的“欧洲法学院”(European Law Sch001)被认为能够真正塑造共同法律教育,是达到这个目标的最佳途径。[37]为此,比较法学者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建成了第一所欧洲法学院(1994年),随后在意大利特兰托创建了第二所欧洲法学院,2000年克茨也在德国汉堡创办了布塞瑞尤斯(Bucerius)法学院。这类法学院围绕比较法、国际法和欧洲法(而不像一般法学院那样围绕国内法)开设主干课程,培育“欧洲共同法”理念。传统法学院也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开设兼修各国法律的课程和项目,还纷纷设立欧洲私法、欧洲法律史和比较法律文化的教习。此外,在学界的协助下,欧盟还实施了“苏格拉底”和“伊拉斯谟”两项计划,安排成员国的法学院学生到其他成员国进行跨国交流,促进法律文化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融合。
为了研发适于培养一体化法律人才的教学资料,1991年比较法学者提议成立了由前欧洲法院总顾问、比利时法学教授格文(Walter van Gerven)负责的“欧洲共同法案例汇编工程”(the Casebooks for the Common Law of Europe Project)。这项工程主要收集和编辑英国、法国和德国的案例和资料,将非英语的文本翻译为英语,若有需求也将整部文献迅速翻译为其他语言。它“希望揭示呈现于欧洲国家现行法律中的共同的一般原则”,开发用于欧洲法学院以及其他法学院课程中的教学材料,这些材料还可供全欧洲的法院寻找判决案件所需的规则和原则。[38]其主要目的在于让学生领会外国法,培养其成为共同的欧洲律师。
七、结语
经过比较法学者的共同努力,昔日被认为是乌托邦的学术构思,在短短十几年内发展成为一场“《欧洲民法典》运动”。[39]围绕这项事业所产生的学术成果以及进行的其他种种努力,已经汇聚成一座经过仔细规划的“大厦”的建筑材料。随着这些材料的不断累积,《欧洲民法典》的外形轮廓也日渐清晰。如今,共同欧洲私法的实现已被认为是大势所趋,无法避免也无法阻挡,欠缺的只是时机。[40]这种有利形势鼓舞欧盟由起初谨慎的试探和表达愿望,转为紧锣密鼓地采取越来越具体的措施,试图逐步落实民法典方案。欧盟近年来的种种举措也表明,学界起草的民法典文本有望得到官方承认,或至少以修正的形式得到认可:“它们虽然不会变成法律,但是将要成为一套权威的原则、概念和术语,据以修订现行欧洲立法,或者起草新规划的法律。”[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