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围绕《欧洲民法典》的争论
法典化方案也得到欧盟的支持。欧盟也愈益不满法律协调带来的诸多弊端,开始主动追求欧洲法律的同一性。在1989年和1994年的两个决议中,欧洲议会公开提出支持起草《欧洲民法典》的准备工作。[13]自此,关于“欧洲共同法”的种种规划如野火般蔓延开来,工程项目、学术团体和专门杂志以狂热的势头纷纷创立;法学家们积极地在法律学科的最前沿开展工作,渴望拿出有意义的研究成果。然而,由于欧盟并没有就民法典形成明确认识,这引发学界围绕法典的基本问题,展开广泛而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反过来激励法学者不断调整和完善民法典工程。
(一)对民法典的基本立场
欧洲法学界关于《欧洲民法典》的基本立场大致分为两种: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和荷兰的学者大都热烈赞同某种形式的私法统一;法国、西班牙,尤其是英国的学者,则对私法统一不感兴趣,甚至怀有敌意。[14]但是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即使英国学者也开始转变态度,为增强本国法律竞争力而参加欧洲私法统一运动。
支持论着重强调《欧洲民法典》的必要性,其理由不难理解:欧盟面临的多样性要比美国复杂得多,商业活动必须应对十几种官方语言和二十几种法律制度,而目前欧盟借以协调法律的指令过于分散,将其转化为国内法的效果也难令人满意。因此,共同市场亟需一个统一的私法基础,用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效率和司法安全,确保在全球性竞争中能够匹敌美国法。
反对论者则站在政治和法律文化的立场上否定法典的可行性。巴黎第一大学的法学教授彼埃尔·勒康(Pierre Legrand)堪称反对论者的代表,他激烈反对1990年代以来流行的一个理论,即普通法和大陆法传统正在融合。该理论预示着这一背景下的欧洲私法可以定型为一部法典。勒康认为,这种认识只停留在法律体系的表层,而没有运用历史学、人类学和社会学来揭示法律制度的深层的文化和心理状态。[15]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将欧洲不同法律体系整合为一部民法典的可能性。
勒康认为制定《欧洲民法典》是一种狂妄和傲慢,是对法律多元化的攻击,它边缘化了普通法的合理性以及英国人的正义观,将民法典凌驾于普通法法律家的世界观之上。法典化还会导致政治权威的集中化及对法律的过分简单化的认识。[16]勒康总结说,《欧洲民法典》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运作在表面的乌托邦计划,“企图统一欧洲法律的野心注定是一场狂想”。[17]
以上两种立场的对立在更复杂的背景和更尖锐的气氛中,差不多再现了近200年前蒂博和萨维尼之间的那场民法典论争。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天的反对论虽然富有智识上的吸引力,然而其观点在当前欧洲法学界并不占上风。因为近几年的法律实践确实表明,两大法系正逐步走向融合,二者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制定法在英国越来越被接受;而在大陆法国家,判例法的影响相对于法典性规定有所增加。另外,这两大法系在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方面的合作表明,它们同样能够在适用一部《欧洲民法典》上进行合作。[18]然而,反对论对民法典事业不无益处,它和支持论在决定民法典可被接受的限度上实际发挥着相似的作用,它至少提醒支持者:《欧洲民法典》并不单纯关乎立法技术问题,单单这个用语本身就包含很强的意识形态因素,很容易导致偏见和感情用事,并足以影响这项事业的发展。[19]这促使学界领头人和欧盟改变策略以消除负面影响,尽量将民法典建构为一种中立的非政治的技术性问题。比如概念上避免使用“法典”,而代之以“重述(restatement)”、“法律规则体系(a body of legalrules)”、“共同参照框架(the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等较少敏感性的术语。
(二)关于民法典的实质方面
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接受《欧洲民法典》计划,他们并不怀疑法典的必要性,而更关心如下问题:法典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应该达到何种程度的统一?通过什么方法来构造一个能被所有成员国接受的法律文本?欧盟的司法权将以什么为基础来适用共同欧洲私法?这样一部民法典应该适用于跨国关系,还是也能支配国内事务?等等。以下择取要者介绍一二。